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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屬于什么規則類型
-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 3、提起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是如何規定
- 4、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有哪些
-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基本詳情介紹...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屬于什么規則類型
該法條屬于法律監督規則類型?!缎淌略V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痹撘幎ù_立了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訴訟原則。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指由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屬于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律規范],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體現刑事訴訟活動基本規律,公/檢/法和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那些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政治或理論原則,只要沒有由刑事訴訟法作出明確規定,就不屬于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第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第一條 為了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 第八章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五條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并可以擔任審判長。 第一百七十六條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應當由同一合議庭進行。
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年3月14日高檢 發研字[2000]7號 該批復的內容已在2002年4月《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作出明 確規定。
提起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是如何規定
1、第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第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第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 裁定書 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
2、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4、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可以是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經其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還有就是同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 刑事案件在宣判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的法律上確有錯誤,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序稱為審判監督程序。
5、審判監督提出刑事抗訴的條件是:有新的證據、缺少證據證明的、偽造事實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缺席判決的等,對于上述情況下,可以按照提出合法的抗訴程序,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6、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有哪些
1、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十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起訴書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基本詳情介紹...
1、該規則分為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刑事訴訟濫督規則,共計708條內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規則對于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權利保障、法律監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刑事訴訟濫督規則: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4、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刑事訴訟濫督規則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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