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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量刑指導意見是真的嗎,為什么在最高法網站查不到
是真的,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img]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在部分地區試行嗎
不是“試行”,而是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規定:
五、附則
3.本指導意見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法發[2013]14號)同時廢止。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真相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了指導意見。其中受到關注的是,這份量刑意見對什么樣的醉駕屬于“輕微”程度,提出了這樣的表述: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進行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我們知道,“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 “追逐競駛”,另外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醉酒駕駛”,并且請注意,法律對“醉酒駕駛”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簡單粗暴地來說,只要“醉駕”,就要入刑。
只要您還時不時地出門應酬,都應該在這幾年里,切身感受到了這一法律條款的威懾力。不管是 *** 官員、社會名流還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駕讓你吹氣,發現所吹氣體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復檢;確定還是超標時,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沒商量。藝人高曉松還成了北京醉駕入刑的第一人。“醉酒一律入刑”的說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這樣傳開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記者從獲取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決定開展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試點,將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緩刑納入規范范圍,并指定天津、遼寧、福建、海南、湖北、廣西、云南、陜西等八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第一批試點,同時指定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就罰金刑開展試點。此次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了?
那么,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盡管是試點、試行,但是否意味著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這正是這次最高法院出臺指導意見的意圖所在。比如一個人雖然達到了“醉駕”的標準,可現在倒好,根據他的醉酒程度、機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等,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予定罪處罰”。
劉昌松:我認為它已經僭越了立法所規定的范疇,不應該越權,現在是在創制法律了,應把刑法的醉酒駕駛入刑這個條款進行修正和調整。
但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則持不同看法。在他看來,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對“醉駕一律入刑”這樣的認知和做法進行糾偏。“醉駕一律入刑”的概括本來就不夠準確和權威,現在又何來“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一說呢?
阮齊林:醉駕一律入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權威、不準確,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場。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么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這個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范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松動并不準確,指導意見只是規范,并沒有松動。公眾不必擔憂,一些駕駛人也不必竊喜。對醉駕量刑的細化和規范,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同樣是來自學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強調,新的指導意見實質是在懲戒尺度上的微調。
王宗玉: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導意見,也就是說,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不構成犯罪的,這也是全面考慮了刑法總則的規定,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罪刑相適應,有多大的犯罪行為,適用多大的刑法。
4月29號凌晨1點左右,演員劉朔駕車途中碰撞到鋼制護欄端頭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查,劉朔屬于醉酒后駕駛。
不光在是否松綁的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解讀,對于這份“指導意見”的法律效力,不同專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細心的朋友應該注意到,這次最高法院發布的是所謂的“指導意見”。劉昌松認為,“指導意見”不具備“司法解釋”的效力;而王宗玉則直接表示,“指導意見”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釋”,各級法院需要照章執行。
新指導意見何時會影響到每個人?
阮齊林告訴記者,在執行層面上,依舊存在諸多可預見的障礙因素。首先是,“輕微”醉駕的客觀標準還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審判存在慣性,在全國范圍內、在短期時間里,醉駕定罪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一個最嚴峻的挑戰,你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呢。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去甄別,什么情況下定罪,什么情況下不定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沒有搞清楚的話,它是不能輕易使用的,最后在效果上呢,還是跟過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們也了解到,其實對于醉駕情節輕微免刑事處罰,各地方已經行動起來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后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后,重慶也采取跟進措施。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車場挪個車位,那絕對是妥妥的,構不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規變化
2011年2月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范,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1年9月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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