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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二元倫是什么
1、李斯特在犯罪學上的基本觀點,是犯罪原因的“二元論”,認為犯罪是個人(行為人本身先天性質決定的)原因和社會(后天性質決定的社會環境和外界 *** 決定的)原因的結合,尤其強調社會原因是主要原因。他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的個人特征的產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人周圍的社會關系的產物。
2、近現代犯罪構成理論經歷了從精確性到模糊性的發展軌跡,社會危害性理論、違法性及有責性理論是現代刑法企圖平衡近代刑法追求法的精確性帶來的一元化缺陷的產物,他們意在通過表示法的模糊性來實現法的精確性與法的模糊性的二元平衡設計。
3、意志自由.舊學派的學者認為任何人都有同樣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據自己的意愿出自己的行為,犯罪行為是個人選擇的結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這也正是犯罪人對其自由選擇的犯罪行為承擔則任的根據。趨樂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選擇犯罪,是因為,犯罪是一種享樂,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處境。
舉例說明普遍犯罪對象和特定犯罪對象
1、舉例說明普遍犯罪對象和特定犯罪對象 比如*** 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女的,而故意殺人的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關于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 從廣義上講,這種理解可以說是正確的。但是從刑法學專業的角度分析,這種理解就非常值得商榷了。 首先,說犯罪客體,犯罪客體的概念伴隨的是傳統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也就是犯罪構成四要件學說。
2、首先,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聯系體現在,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在現實中的具體體現。例如,犯罪分子通過盜竊具體物品或侵犯具體人來侵犯社會關系,這些物品或人是社會關系的物質載體或承擔者。犯罪行為總是通過犯罪對象來表達對特定社會關系的侵害。
3、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在刑法中,對犯罪對象的規定通常與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等概念聯系在一起,是刑法規定中重要的構成要素之一。犯罪對象是刑法規定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刑法中,犯罪對象通常被定義為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4、累犯 情節嚴重。手段特別殘忍、影響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數額或金額特別巨大、害多人或者多次害人等等。特定的身份,如公務員執法犯法。特定的犯罪場所。如入室搶劫。特定的犯罪對象。如盜竊銀行。特定的犯罪工具。如持槍搶劫。武裝掩護 *** 。犯罪的主觀惡性大小。
刑事訴訟法原則存疑對誰有利?
1、刑事訴訟法原則存疑對被告有利。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只應在必要及合理的范圍內實施。在案件事實存在疑問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客觀上維護了司法的自由保障功能,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無疑是一條基本的人權原則。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原則存疑對被告有利。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只應在必要及合理的范圍內實施。在案件事實存在疑問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客觀上維護了司法的自由保障功能,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
3、法律分析: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是指在認定事實存在模糊之處難以正確適用法律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結論。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案件事實在證明過程中出現不確定的因素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或認定。該原則也被稱為罪疑惟輕原則。
4、法律分析: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是指在適用法律和認定案件事實存在模糊之處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當事實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存在疑問時,按照無罪來處理;第二:當事實在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認定為輕罪。
我國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如何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
1、第一位的就是切實樹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刑事司法理念,堅決破除“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的錯誤觀念;第二位的是要嚴格證據標準,堅決排除非法證據;第三二位的是要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 各種外部干預,堅守法律底線;第四位的是堅持實體程序并重,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理念。
2、一是切實樹立現代執法理念和堅守檢察職業操守。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和先導。
3、要防范冤假錯案,轉變理念,樹立人權保障意識。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就是要求在加大辦案力度的同時,偵查人員必須樹立更高的人權保障意識,把犯罪嫌疑人作為平等的訴訟主體來對待,嚴禁刑訊逼供,同時做好訊問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促進辦案觀念和方法的根本改變。
4、主要的舉措有五個方面: 第一,規范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 第二,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全國各級公安機關現已普遍實現對全部刑事案件每次訊問過程均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刑事訴訟禁止惡化原則
刑事訴訟禁止惡化原則就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民主、自由、人道主義精神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訴訟具有的雙重功能的體現,它設立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夠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保證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由于上訴而更加惡化。這項原則同封建時期不許上訴或因上訴而招致更重的刑罰等公開專制的制度相比,是一個歷史進步。
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擔心加重刑罰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訴的思想顧慮,使被告人能夠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保障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上訴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審判質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過上訴,可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提高辦案水平。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具有的雙重功能:法律上并沒有關于哪種疾病不能羈押的具體規定,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是急性病,需要緊急治療,否則可能惡化、病變或者有生命危險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相關法律條款,若犯罪嫌犯或被告罹患嚴重疾病且生活難以自理,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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