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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筆錄屬于什么證據類型
調查筆錄屬于什么證據類型調查筆錄的證據是屬于鑒定意見類的證據類型。主要是鑒定筆錄是否屬于當事人書寫的,鑒定其真實性。筆錄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具體表現形式為勘驗筆錄、調查查筆錄、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證據提取筆錄等。
調查筆錄的證據是屬于鑒定意見類的證據類型。主要是鑒定筆錄是否屬于當事人書寫的,鑒定其真實性。筆錄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具體表現形式為勘驗筆錄、調查查筆錄、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證據提取筆錄等。
搜查筆錄、辨認筆錄、代理律師制作的調查筆錄都是是間接證據,屬于書證范疇,庭審筆錄是直接證據,也屬于書證范疇,搜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身體進行強制性搜尋、檢查后制作的筆錄,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單。
刑事扣押筆錄范文
1、經過現場勘查和詢問,我們了解到張某涉嫌在該小區內盜竊他人財物。根據《_治安管理處罰法》和《_刑法》的規定,我們對張某進行了扣押,并在現場進行了詳細的筆錄記錄。在筆錄過程中,我們保證了張某的基本權利,如提供律師、家屬通知、飲食等。同時,我們也告知了張某有關法律規定和扣押相關程序。
2、檢察院做筆錄:盡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證人證言的原貌(如果其說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記錄,確實不易明白的可備注說明一下),如果其說的方言無法用文字記錄,要選取與其說法最相近的語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話記錄。
3、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申請人:楊xx,男,漢族,湖北xx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請事項:解除鄂xxxxxx的扣押 事實與理由:20xx年01月29日,楊xx駕駛鄂xxxxx車輛在江邊時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以盜竊為由抓獲,并將該車扣押。
4、不要涉及任何主觀評論、推斷和偏見。 如出現當事人不愿回答或拒絕回答的情況,應當記錄下來,并在筆錄中標明相關情況。 在結束筆錄前,需要讓當事人確認錄音、視頻或書面記錄的準確性,并讓其簽名或蓋章。 應當及時將公安檢查筆錄進行歸檔存儲,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5、第二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三)財產的保管人(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6、經偵扣的暫扣款不一定會退,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暫扣款是否能退還,還要根據性質確定,與案件有關的贓款會被隨案移交,最后由法院判決是否沒收。
刑偵大隊讓我去做筆錄,會直接拘留我嗎
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的話一般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如果應當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就會被送到看守所關押,最長24小時送看守所。
單單去刑偵做筆錄還不能確定已經立案,做完筆錄后是否刑事立案需要進行審查。法律依據如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在這個期間內會有兩個結果,一個就是釋放,一個就是出具拘留證,采取拘留錯誤,違法就是治安拘留,涉嫌犯罪則是刑事拘留。
刑拘后24小時筆錄
1、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24小時內的訊問材料不是必須在看守所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但也可繼續羈押在公安機關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若非第一次,標題后用括號注明次數。訊問起止時間。訊問地點。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犯罪嫌疑人姓名。正文這部分內容是訊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
3、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后的24小時內,預審員必須提審嫌疑人,其內容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權利和義務。告知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從新審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和證據,看是否有什么變化。從新確認刑事拘留的是否合法,審查有關的法律依據。
4、可能是傳喚去的。如果是證人去做筆錄接受詢問的時間不會很長,交代清楚事件經過就會回來,不是強制措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拘傳,傳喚,那最長是24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中間要留必要的休息、飲食時間。
5、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扣押筆錄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扣押筆錄刑事訴訟法,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扣押筆錄刑事訴訟法,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扣押筆錄刑事訴訟法;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法律分析扣押筆錄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律師如需自行調查取證,可憑借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向相關單位或個人查詢與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
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搜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實施各類偵查手段,其中包括調取證據。
派出所做的筆錄保存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筆錄有兩種保存方式,其消除時間不一樣。是電腦保存,就是110指揮中心的電腦保存,一般是半年后消除。是110民警手里拿的手寫的110出警登記,這個時間能更長。如果110民警沒有當場解決而是把當事人帶到派出所,那派出所的接警記錄是永久保存的。
筆錄存檔方式與時間各異。通常筆錄分為兩種保存形式。第一種是電子保存,即110指揮中心電腦上的保存,一般在半年后自動消除。第二種是紙質手寫保存,即110民警現場記錄的出警登記表,保存時間更長。若110民警無法現場解決,需將當事人帶至派出所,則派出所的接警記錄將永久保存。
檔案法規規定了卷宗的保存期限,這取決于卷宗中記錄的信息類型以及其法律效力。比如,刑事卷宗可能需要保存更長時間,以確保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而民事卷宗的保存期限則可能較短,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一般在10年至30年之間。在保存期內,筆錄可以被隨時查閱,以備后續的法律程序之需。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