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沙坪壩區房屋拆遷補嘗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沙坪壩區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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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都有哪些詳細的規定
一、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應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計劃、勞動、民政、 *** 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 *** 應協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補償 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 土地使用權 證和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 *** 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 臨時用地 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體上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大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 拆遷 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十條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 集體土地 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 宅基地 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后,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水利工程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筑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后,原建(構)筑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5%至20%計算。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入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四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入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系或 撫養 ( 贍養 )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 退休 人員。 第十五條對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可以采取貨 *** 置、保險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門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條征地農轉非人員選擇貨 *** 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轉非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農轉非人員。 第十七條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該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或者半額交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 分公司 辦理儲蓄式 養老保險 ,具體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擬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條件興辦經濟實體且安置農轉非人員在10人以上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 *** 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該經濟實體,作為被安置的農轉非人員投入的資本金。同時按每個農轉非人員20至30平方米的標準向該經濟實體劃撥土地,用于發展生產,安置農轉非人員。該經濟實體應按規定繳納征地成本費。 第十九條下列農轉非人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逐月發放生活費: (一) *** 周歲的孤兒;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孤寡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 喪失勞動能力 且無 監護人 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對農轉非人員安置實行征地統籌費調劑使用辦法。統籌費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按市區每畝3000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每畝2000元的標準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專項用于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的統籌調劑。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條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上地使用權證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二條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的未轉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 繼承 、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 農村宅基地 管理的規定申請宅基地。 第二十三條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統建優惠 購房 、貨 *** 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優惠購房方式并且確有統一修建 安置房 條件的,以戶為單位,按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筑面積標準,以土地征用時磚墻(條石)預制蓋價格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但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下達后 離婚 分戶的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條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并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以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在 *** 批準征用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住房安置方審核同意后,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第二十六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 *** 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安置對象簽訂貨 *** 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結算貨 *** 置款。 貨 *** 置款額等于貨 *** 置住房 合同履行 時,征地拆遷范圍相鄰 經濟適用房 平均售價與土地征用時磚墻(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準之差乘以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筑面積。 第二十七條無條件集中統一修建安置房的,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同級人民 *** 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筑百積標準和當時當地城鎮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價予以補助,并按照規劃管理要求和當地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標準劃給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對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條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并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條安置房的建安造價包括基礎、主體、屋面工程、水電安裝等費用,由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并予公布。 統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的規定減免稅費,但天然氣安裝費、通氣費由住房安置對象自行承擔。 貨 *** 置對象購買住房時,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免繳房屋交易費用。 第三十條住房安置對象按規定辦結安置房的有關手續后,房屋產權歸該住房安置對象所有,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后可依法轉讓、出租、 抵押 。 對統建優惠購房,建設用地單位應按優惠購房建安總造價的2%-3%的比例提留該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交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交付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專項用于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條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遷方案規定的時限自行拆遷。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戶不超過300元,3人以上每戶不超過5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發。 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從過渡之日起以批準征地時的在籍戶口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或搬遷補助費。屬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每人每月發給80至100元搬遷過渡費;屬貨 *** 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發給300元至5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 北碚 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附表一所列標準執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筑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準,由所在區人民 *** 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標準范圍內制定。 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標準,制定本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和青苗、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筑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準,報市人民 *** 備案。 征占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長江三峽移民征地補償、安置,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 *** 1994年發布的《重慶市征地 拆遷補償 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 *** 令第6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規定辦理。 主要是對進行征地的具體情況,結合重慶的實際請款。進行的相應制定,除了對土地進行補償外,還對土地的附著物、青苗費和安置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從而保證征收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不受損失。
[img]重慶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補償標準:(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重慶沙坪壩區征地補償費用如何計算?
一、重慶沙坪壩區 征地補償費 用如何計算? 1、鐵路占用土地和涉及房屋 拆遷 的,由縣級人民 *** 負責實施,并按省級人民 *** 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給予土地征收補償和按地級人民 *** 、縣級人民 *** 規定的房屋等地上物 拆遷補償 標準給予補償。 2、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 征地 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鐵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 征地補償 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征地賠償類別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近幾年中我國的各個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是會征用到公民的土地,為了保障征用方的各個權益都受到保護,其中就明確規定了所有的被征用方都是有權利向征用方索要征用費用以及補償賠償等,那么具體的補償和征地金額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確定。
重慶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管理費
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拆遷人收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
2、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
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托的拆遷人收取;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委托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托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城市房屋評估標準按附件一執行。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建筑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準執行。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準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
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準,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區市縣人民 *** 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
3、注意事項
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本費額標準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執行。
本費額標準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府發〔1993〕47號文規定的新標準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準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準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準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
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新標準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在進行房屋拆遷的時候需要對被拆遷的的房屋進行一定的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費、周轉性補償以及獎勵補償。這三種補償的補償標準上文都有講解。如果對這些補償標準存在疑問的話,可以到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了解更加詳細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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