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復議的條件
1.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當事人未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2.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當事人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該機關未依法作出復議決定的。
二、申請復議的方式
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申請復議的期限
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當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申請復議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2.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復印件;
3.其他有關材料。
五、行政復議機關的處理程序
1.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有關行政復議的處理程序和期限;
2.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終局決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六、申請復議的效力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七、申請復議的結果
1.復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決定不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或者改變原決定;
2.復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決定合法的,應當維持原決定。
八、申請復議的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當認真閱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相關材料,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準確的材料,確保行政復議機關能夠正確、及時地作出決定。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復議申請流程的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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