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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鑒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邢訟法...
- 2、2012年中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帶來多少變革
- 3、新刑事訴訟法什么時候頒布的?
- 4、刑事速裁程序
- 5、什么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鑒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邢訟法...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借鑒了英美法系的做法,特別是庭審制度改革,呈從職權式轉為抗辯式的傾向。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針對被告人口供,被告人是審判階段的特殊稱謂,而在其他法條中,都是同時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此從字面上理解,應當是特指被告人口供需要補強。
因此,在借鑒國外先進司法理念、先進司法制度修訂《民事訴訟法》的同時,一定要注意與我國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的基本國情相結合,使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既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而具有前瞻性,又不脫離我國實際而具有本土化的特色。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所以一切的改革都是參照大陸法系的處理。
2012年中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帶來多少變革
刑事證據條款擴容一倍增至16條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概括了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證據制度是貫穿全部訴訟活動始終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公正審判、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中證據一章新增條款就有8條。
隨著2012年3月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出臺。該草案對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大修,內容從225條增加到290條,修改和新增內容超過140處。其中最大的修改是將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第二條,這標志著刑事訴訟改革18個試點我國部門法首次有了人權規定。
兩會通過的 *** 工作報告和其刑事訴訟改革18個試點他報告,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和其他決議和辦法,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深化著中國改革發展的戰略思考。
然而,從1994年佘祥林案的判決到2002年,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經歷了重大變革。1996年,經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無罪推定”原則得以確立。然而,盡管法律上倡導了這一原則,實際中卻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和程序來確保它的實施。刑訊逼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尤為突出。
新刑事訴訟法什么時候頒布的?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2018年10月26日通過并頒布。
截止2019年8月,新刑事訴訟法是2018年10月26日修改頒布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在審理盜竊罪案件時,法律要求提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作為證據。根據2024年3月14日頒布、同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證據中的第四十八條,證據的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首先,物證是指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實物證據,如被盜物品、犯罪工具、現場遺留物等。
刑事速裁程序
所謂刑事速裁程序,即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案件,由法官獨任審判,庭前無需訊問被告人,開庭通知無需提前3日送達。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宣布開庭審理,然后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之后聽取辯護人意見之后作出判決。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法律分析: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如果事實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適用的比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的審判程序。
適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需具備特定條件。首先,案件需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案件中被告人的刑期預期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再者,案件的事實需明確,證據確鑿,且被告人在接受起訴后承認其罪行,并同意采取速裁程序。最后,若滿足上述所有條件,案件可被采用速裁程序,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審理。
適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充分。這要求法庭在審理案件時,能快速、準確地查清犯罪事實,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這一條件旨在確保被告人的自愿性和認可度,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流程。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什么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法律分析: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非常豐富,涵蓋了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涉及到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密切相關,而且涉及到十九大報告中專門提出的“人權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審為中心”,更確切說是“以一審庭審為中心”。要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必須在刑事訴訟中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而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是破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難題,以及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法律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從貫徹落實的角度,可以將“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容概括為“一個精髓”和“兩大支柱”。“一個精髓”就是庭審的實質化;“兩大支柱”就是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司法實踐中只要將上述精髓和支柱落到實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實現就指日可待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
審判為中心可以理解為在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中,審判工作是其中心工作。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我國司法改革和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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