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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的一事不雙罰有規定嗎
1、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罰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刑法》當中也有相似的規定,對于同一個犯罪行為是不能夠評價兩次的,在我國,行政處罰當中就有規定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2、“一事不再理”,其基本內涵就是對于同一個案件,或者說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訟爭的同一個法律關系,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兩次訴訟,對于法院來說,對于雙方當事人所訟爭的法律關系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復作出判決。
3、一件違法的事情已經被處理過一次了,如果當事人雙方不提起上訴就不會進行第二次處理。法律分析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一件違法的事情已經被處理過一次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就不會進行第二次處理。一事不再理是訴訟原則之一。
4、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當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和第225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機關所享有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監獄對于監獄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偵查權;對于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軍隊保衛部門也可以行使偵查權。
5、《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 *** 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
6、刑事和解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當中的規定,如果是因為民間糾紛所引起的一些犯罪行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那么通過向被害人賠償,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的情況之下,自愿和解,雙方可以和解。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作出了新規定,即“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結論。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對證據的審查,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評價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評價刑事訴訟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評價刑事訴訟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較輕的評價刑事訴訟法,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罪犯可以認定為自首。
對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是,在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人民*的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該在辯護人或者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過,若嫌疑人是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有其評價刑事訴訟法他特殊情況,并不適用于認罪認罰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是《刑事訴訟法》中第十五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法律規定是在原則的基礎上,對認罪認罰的人員進行從寬處理,但是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7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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