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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含義和根據
法條解讀:刑事訴訟法第46條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僅指甲(或丙、丁等)承認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實存在,即“供述”;“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則指甲(或丙、丁等)說明自己罪輕或無罪的辯解,甚至對他人罪行的檢舉揭發。這里不能將“供述”擴大解釋為“口供”。
對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該原則規定在我國《刑法》的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在第46條規定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但是這并不能改變重口供、輕證據的傳統。
在刑事訴訟中國外的鑒定結論能用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確定了鑒定結論系刑事訴訟中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鑒定結論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實、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據。
2、根據這一規則,如無法定理由,在庭審或庭審準備期日以外所作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記載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勘驗結果的筆錄、鑒定人制作的鑒定結論都不具有當然的證據能力。 之所以確立傳聞證據規則,主要是因為傳聞證據在訴訟中的使用剝奪了訴訟雙方對原始證人的詢問和反詢問的權利,違背了對抗制訴訟的基本精神。
3、可以借鑒。 鑒定結論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查清案件事實,按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司法部門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方法,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認定、特定檢驗、綜合分析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性意見。
4、《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5、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嗎 鑒定意見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屬于言辭證據。鑒定意見是指專業的鑒定人員運用知識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由于鑒定意見要形成書面的文件,因此屬于言辭證據,鑒定意見受到鑒定人主觀方面的影響,因此其客觀性并沒有實物證據強。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縣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并...
1、縣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偵查是不對的,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縣人民法院,在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之前就逮捕,這個是不對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要么是駁回,要么是裁定。既然已經起訴,為什么還要自訴。
2、在該起案件中,縣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的,只有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公訴。所以本案法官直接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3、對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后一般在兩個月以內就會宣告最終的判決結果,最遲也不會超過三個月的,除非案情特別復雜的故意傷害罪,審理時間最長是6個月。可是在人民檢察院審理之前,公安機關要對故意傷害案進行調查,人民檢察院也要進行審查起訴。
4、縣級檢察院認為案件性質是故意殺人,移送案卷材料至市級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市級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是故意傷害罪,應該退回縣級檢察院向基層法院(縣級法院)提起公訴,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級別管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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