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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內容什么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五條 證人 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 工資 、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我國刑訴法65條解釋是什么
1、《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我國刑訴法第65條涉及到的內容和取保候審有關,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經被判處了拘役的或者是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刑法的這些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同時還規定如果該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婦女正處于哺乳期也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
3、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刑訴法65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刑訴法第65條涉及到的內容和取保候審有關,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經被判處了拘役的或者是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刑法的這些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同時還規定如果該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婦女正處于哺乳期也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是什么?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認為不批捕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嗎
1、檢察院不批捕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刑事訴訟65條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刑事訴訟65條內容,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若是需要對嫌疑人繼續偵查,同時也滿足《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話,那么是可以被取保候審的。
3、檢察院認為不適合采取逮捕措施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取保候審這種相對緩和的強制性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之后,公安機關是應該釋放在押人員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4、當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權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案件,而檢察機關則負責審查起訴。因此,當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時,公安機關可能認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以便繼續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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