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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檢察院。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如下:人民檢察院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
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主觀:在 自訴案件 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 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明責任的首要主體是檢察院,檢察院需要向法庭遞交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如果是在自訴案件當中就是自訴人作為證明責任的承擔者。檢察院負擔的證明責任 在公訴案件當中,檢察院派出的公訴人負有證明相關犯罪的責任,公訴人需要舉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我國法律規定下,證明責任的承擔主體首先是控訴機關和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即公訴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舉證的區別是什么?
1、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存在明顯不同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通常情況下刑事訴訟由控訴機關或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而民事訴訟由各方當事人自行提供證據證明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并且在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而民事訴訟主要證明存在事實。
2、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3、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1)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有哪些特征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證明的特征:(1)刑事訴訟證明的任務是確定案件的真實情況。(2)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有權依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張。等等。
2、刑事訴訟中證據的特點為: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要求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5、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后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6、通說認為證明標準應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階段性,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應采取不同的證明標準。(2)證明標準規定的舉證責任主體的不可移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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