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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參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第一條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參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的,均適用《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規定。
第三條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和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當事人)除按照《細則》規定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外,還可選擇下列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一)按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
(二)按直接安置結算價評估金額實行產權調換。
第四條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時點)的住宅用房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積、建筑結構、使用年限、層次、朝向、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拆遷估價時點的住宅用房市場價格按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月的同類地段磚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場交易平均價格確定。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慈城鎮、莊橋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拆遷估價時點的市場價格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按月測定公布。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金額可按上述評估金額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具體增加比例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被拆遷當事人按照本條規定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遷當事人自行解決所需用房。
第五條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直接安置結算價評估實行調產安置的,其被拆遷住宅用房和調產安置住宅用房的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市人民 *** 公布的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結算價,結合被拆遷住宅用房和調產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層次、朝向、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并結算差價。差價結算后對被拆遷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評估金額的20%計發成套住房補貼費。
住宅用房拆遷直接安置結算價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報市人民 *** 批準,在當年房屋拆遷實施前公布。
第六條拆遷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低于《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低限標準面積的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本規定第四條實行貨幣補償的,其低限標準建筑面積減去被拆遷住宅用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面積,可按拆遷估價時點四類地段住宅用房市場價格的50%增加拆遷補償資金;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本規定第五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其低限標準建筑面積減去被拆遷住宅用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面積,可按四類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結算價的50%增加拆遷補償資金。
第七條拆遷非住宅用房,被拆遷人可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其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如缺乏足夠的市場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時,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評估辦法。
第八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被拆遷房屋未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房屋建筑面積的,其房屋建筑面積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我市貫徹國家房產測量規范的有關規定確定。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積,也可按被拆遷住宅用房的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確定。使用面積的認定、計算規則和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的折率由市房產管理局規定。
第九條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以及江北區慈城鎮、莊橋和洪塘街道住宅用房拆遷估價時點的市場價格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定期測定公布,測定市場價格時如缺少足夠的市場成交案例,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確定市場價格。按市場價格評估增加拆遷補償資金的具體比例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住宅用房拆遷直接安置結算價由各區人民 *** 或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選擇貨幣補償或購買安置用房的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5年內在市區購房或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前2年內在市區購房作為拆遷安置用房的,該房屋價款中與拆遷補償金額(含按規定比例增加的拆遷補償金額)等額部分,免繳或予以退還房屋契稅。
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按直接安置結算價評估金額實行調產安置的,其調產安置住宅用房與被拆遷住宅用房評估金額等額部分,可免繳房屋契稅。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img]寧波北侖老房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 ***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甬臺溫高速擴建拆遷賠償
(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賠償標準
房屋拆遷安置費(包括承租人)=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如商業用房)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三)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民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價值的產權答蘆房屋調換。具體計算可以參考以下余洞公式:(被拆除房屋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清毀帶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民,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具體計算可以參考以下公式:(被拆除房屋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還有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寧波市征地補償標準2022年的政策有什么?
寧波市 征地補償標準 的政策有什么? 第一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钣糜诒徽饔猛恋氐膭趧恿Π仓?,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條征用市區郊區耕地,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8-10倍計算。征用其他地方耕地,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6-8倍計算。征用非耕地,土地補償費一般不超過耕地補償費的二分之一。 第三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第四條征用市區郊區耕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5-6倍計算。 征用其他地方耕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計算。 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年產值的15倍。 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一般不超過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二分之一。 第五條依照前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年產值的30倍。 第六條年產值應當根據統計年報表所列的各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合理確定。特殊產業、受非正常因素影響的年產值,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部門調查核定。 第七條被征耕地青苗補償費標準為當季作物的產值,無苗的不予補償。征用后尚未使用,乘間隙種植作物的,施工時其青苗不予補償。 被征土地上的樹木、構筑物、確需遷移的農田水利設施等附著物,予以折價補償或遷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搶種的樹木、作物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八條征用土地, *** 一般不安排招工,采取多渠道解決勞動力出路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謀出路的,安置補助費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給個人,并用于支付其保險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請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鼓勵農民自謀出路。 凡辦理農轉非的土地征用勞動力,不論由誰安置或自謀職業,都要參加養老、失業等 社會保險 。就地農轉非并需領取就業證的,應進行就業前培訓,并按有關規定繳納相應培訓費。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 *** 及 *** 各部門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解決勞動力出路問題。 第十條征用耕地農轉非的人員,市區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被征耕地面積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年報的人均耕地之比計算審報,經市有關部門核定后下達農轉非指標,給予就地農轉非,領取就業證。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下達的農轉非指標,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征地農轉非名單,在村內張榜公布,如無異議,七日后送鎮(鄉) *** 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糧管所審查同意后報上一級公安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批準,農轉非人員憑《寧波市征用土地安置“農轉非”審批》批件辦理戶糧轉遷手續。 第十一條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常住戶口人員中確定。農轉非指標不得買賣、轉讓。 征地農轉非人員必須在兩年內由鎮(鄉)、村辦理農轉非手續,逾期不辦的,作自動放棄,不再列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基數。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其他規定,以本規定為準;在本規定發布前的土地征用補償和勞動力安置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上面是寧波市征地補償標準最新的政策規定,寧波市的征地補償標準以這個為標準展開 征地補償 工作,在征地補償的時候,國家行政工作人員應當注意 土地使用權 的所有人的態度,避免與他們產生過多的糾紛,要盡量的體諒他們的心情,好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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