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借資質投標犯法嗎,以及借資質投標犯法嗎判幾年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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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借本單位資質如何處理
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目前,建筑市場出借資質情形較為常見,如何確定出借資質的單位與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在借用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名義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資質的單位,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借資質方之名與借用資質方之實共同構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訂立。
因此,在對外關系上,可將出借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作為一個整體,對發包人負責。
第二,出借資質一方通常會以收取管理費等名義向借用資質一方收取費用,因此應當對他人借用其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借用資質一方本無權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借用資質獲利,因此也應當對其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場上借用資質的情況較多,如果不讓出借資質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資質一方不會慎重選擇借用方,出借資質的違法現象會更加泛濫,對于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弊無利。
第五,根據《建筑法》第66條規定,出借資質方與借用資質方應對建設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借用資質與掛靠的法律性質相同。對于掛靠關系,司法實踐中主流的觀點是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過錯在于出借資質,其所承擔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相當。實踐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資質存在的法律風險,卓璽集團建議還是自家公司辦理建筑資質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發展。
[img]別人借我公司資質投標中了以后,我們之間要簽訂一個什么合同?合同合法嗎??
借用公司資質投標是違法行為,所簽署的合同都將是無效合同。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公司行為屬于借用資質投標,發生糾紛時將被認定為無效行為。一般情況下,可簽署管理協議。建筑行業是發展非常快的行業,而在諾大的建筑市場上,很多企業是剛入門,沒有建筑資質,所以這些企業就會想方設法去借用其他有資質的企業名義去承接工程。采取投標法人簽到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別人的資質證書或者以別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全程辦理。 而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投標一般不到場。招標人往往會在招標文件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如果掛靠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借別人的公司投標違法嗎
如果你借別人公司投標的話,這個東西確實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沒有公司的話,掛在別人公司名下,這樣的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借資質投標違法嗎?
違法。承包人非法轉借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法律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分析
工程掛靠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會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工程掛靠行為可能對建筑工程質量構成一定的威脅。可以去建筑工程部門舉報或者去法院起訴。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出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不得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從事任何形式的工程。投標的基本做法:投標人首先取得招標文件,認真分析研究后(在現場實地考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實質上是一項有效期至規定開標日期為止的發盤或初步施組編寫,內容必須十分明確,中標后與招標人簽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內容應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標書、變更標書報價或對標書內容作實質性修改。為防止投標人在投標后撤標或在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招標人通常都要求投標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決定中標人后,未中標的投標人已繳納的保證金即予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借用資質投標是否合法?
非法的。
前不久,中央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關于對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進行專項清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對清理檢查發現的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通過“出借”、“掛靠”獲得資質的行為,長期擾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給監管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同時也給建設單位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偷工減料等“豆腐渣”工程屢禁不止,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嚴重損失。
其實,資質“出借”或“掛靠”的實質就是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其危害十分嚴重。“借用”資質方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他們為取得“出借”方企業的資質,除了按約定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外,往往還向“出借”方企業負責人許以“好處”,拉關系走后門,敗壞社會風氣。同時“借用”資質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與“出借”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出借”方不可避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借用”資質方為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往往會通過行賄等手段向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許以“好處費”,通過 *** 使部分心存不軌的國家工作人員陷入職務犯罪泥潭。
“出借”、“掛靠”資質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其危害極大,然而工程建設中“出借”資質的問題屢禁不止。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克服畏難情緒,把專項清理作為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講究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工作落實。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組織領導不得力、清理檢查不認真以及群眾舉報投訴較多的地區和單位,要重點督辦。同時,要加大辦案力度,特別是對國有企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收取“管理費”等問題,要堅決查處。另外,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借用”資質行為及商業 *** 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嚴懲不貸,使非法“借用”資質行為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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