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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上都有哪些不同的訴訟模式?
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刑事審判的模式有哪些 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職權主義的特征。在職權主義模式中,法官處于主導地位,在訴訟中完全不受當事人主張的約束,在各種具體程序的啟動和終結方面,法院具有主動性和決定性法院元可以在當事人主張的證據范圍之外收集任何其他的證據同時,法院可以自主地決定訴訟對象。
其一,以理性建構作為制度形成的基本方式。按照一般理解,制定法不是對“此前盛行的慣例所做的闡釋或改進性的詮釋”,②而是立法者運用自己的理性知識人為設計的一套規則體系。因此,制定法一般都具有濃厚的理性建構色彩。
但是, 當法官判斷陪審員忽視證據的程度過于明顯不當時,可以不根據陪審團的判斷而進行判決(參見下文美國的民事陪審中“作為法律問題的判決”)。 選擇陪審團是當事人的權利在美國,當事人幾乎都有權獲得陪審團的審判。但是在不同的訴訟中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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