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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職工死亡補償標準(惠蓉保病故有補償嗎?)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8日 03:04:421680

四川省職工死亡補償標準(惠蓉保病故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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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惠蓉保病故有補償嗎?
  2. 2020四川廣元退休教師喪葬費標準?
  3. 2021四川特困人員供養執行標準?
  4. 四川省農村居民老年人死后土葬,有沒有安葬費和其它費用?
  5. 2021年瀘州占地房屋賠償標準?

惠蓉保病故有補償嗎?

惠蓉保是醫療保險的二次保險,對病故參保人員只是按照比例報銷達到報銷標準的治療費用,對病故人員是沒有補償的。

2020四川廣元退休教師喪葬費標準?

2020年四川廣元退休教師的喪葬費標準一般是補助教師本人10個月的工資。但進行火化是必要條件。

此外還有撫恤金。如果老伴兒年滿六十周歲,子女未成年,按照政策,國家要給予一定的撫恤金。

具體操作請與去世教師原工作學校的會計聯系。如果特別困難,學校工會可以給予一定的資助。

2021四川特困人員供養執行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16〕115號)、《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省 *** 令第238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 *** 令第28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和救助供養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肢體殘疾人、雙目失明的盲人,通過政策扶持和就業培訓仍無就業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年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殘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

(三)殘疾等級未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

(四)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收入和財產的統計項目及核定計算方法參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執行。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市(州)人民 *** 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一)由公安、衛計部門認定,單純戶口掛靠無直系血親關系的;

(二)未辦理合法婚姻手續的非婚生子女,無法找到其親生父親(母親),親生母親(父親)又無力撫養或去世的;

(三)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擁有或長期使用(6個月以上)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或大型工程機械、經營性房屋,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二)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擔任“企業法人”,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四)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6個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emsp;

(五)拒絕配合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六)故意隱瞞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七)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八)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九)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

第十一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請,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一)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特困人員;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特困人員。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實際居住滿1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人員,可申請城市特困人員。其他適用申請農村特困人員。

(二)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三)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四)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

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參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進行。

第十五條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

對于收入、財產等狀況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必要時,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入戶調查,并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一)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經局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審批通過后當月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二)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不予批準,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emsp;&emsp;

第四章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八條特困人員經批準認定后,應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組織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第十九條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項指標綜合評估。能夠獨立完成全部評定標準流程,視為該項指標能夠完成,即該項指標達標,否則該項指標不達標。

第二十一條6項指標全部達標的,可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標的,可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標的,可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各地在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過程中,應遵循直觀、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嚴格執行標準流程,堅持與生活現狀相結合,確保客觀公正、合情合理。

第二十三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五章救助供養內容

第二十四條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第二十六條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簽署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未簽署協議的: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負責辦理。喪葬補助費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據實限額報銷,總額不超過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經費。

第二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六章救助供養標準

第二十九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統一的基本生活標準和差異化的照料護理標準。

第三十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據全省城鄉低保標準低限制定并適時調整,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應適當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逐步實現城鄉統籌。

第三十一條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分檔制定,體現差異性。市(州)人民 *** 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

第三十二條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七章救助供養形式

第三十三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供養對象可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三十四條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第三十五條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對需要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第八章救助供養終止

第三十七條特困人員由于自身屬性或所處境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終止救助供養。

第三十八條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

(二)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四十條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一條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一)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核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二)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

(三)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

第四十二條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emsp;&emsp;

第九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

第四十四條特困人員實行“一人一檔案”,其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相關困難證明材料等原件或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照片,特困人員審核審批表等。

第四十五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設立許可、法人登記等證照,健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積極改善供養條件,提升服務管理質量。

第四十六條采取撤并、改擴建等辦法改造“小、散、遠”及設施簡陋、有消防等安全隱患的供養服務機構。有條件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鼓勵條件適宜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整合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第四十七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原則上按照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養對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備照料護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質量。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和從事餐飲、醫療等重要崗位服務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其他服務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具備一定的服務技能。

第四十九條對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入院評估,辦理入院手續,建立個人檔案,并根據其需求特點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十條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與受委托方簽定委托照料協議,明確照料服務的具體內容及責任義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日間照料服務,確保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人員每半年至少應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見面1次,做好針對性救助供養工作。村(居)委會應建立專人聯系機制,經常走訪看望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隨時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體狀況,協助做好就醫轉診和喪葬處理等工作;特困人員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內應報告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

第五十一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規范委托服務協議,明確協議中服務項目、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指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與受委托方簽訂照料服務協議,加強對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五十二條特困人員原則上在屬地民政部門指定公立醫院就近就醫,如患重特大疾病當地醫院無法診療的,必須由醫院做出病情鑒定,辦理按級轉診相關手續,嚴禁不按規定程序就醫。

第五十三條探索和創新服務管理模式,可通過 *** 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管理,鼓勵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和醫養結合的模式提高供養服務機構服務管理水平。

第十章資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嚴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擴大補助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將 *** 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十六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年度實際保障對象數量測算下年度所需資金,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資金支出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各級彩票公益金投入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占比應逐年提高。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五十七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中的照料護理費用,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統籌用于購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的,統一用于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開支;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用于支付服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補助金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集中供養的發給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每月15日前發放到本人。金融服務不發達的農村地區,特困供養金可以按季發放。縣(市、區)民政部門應通過低保信息系統,按月提供特困人員供養金發放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確保足額、及時發放到位。&emsp;&emsp;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規范特困人員認定程序,強化審核、審批等關鍵環節責任。縣級人民 *** 承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體責任,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承擔具體責任,民政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六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每年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省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適時組織抽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其從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對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特困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核、審批的;

2.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故意不予批準的;

3.對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予以批準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

第六十三條對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特困救助供養申請,或者減發、停發特困救助供養金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規程規定,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附&emsp;則

第六十五條市、縣兩級人民 *** 民政部門從本地實際出發,可制定本規程實施辦法,并報民政廳備案。

第六十六條本規程由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規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農村居民老年人死后土葬,有沒有安葬費和其它費用?

沒有。

農村居民死亡后,國家不會補助任何費用。

只有領 *** 發放工資的人員,在死亡后,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得到 *** 的死亡補助金。

2021年瀘州占地房屋賠償標準?

第一條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據國土資源部及四川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瀘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 *** 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和責任人,依法組織實施其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辦,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和配合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對征地農轉非人員采取社會保險安置與貨 *** 置相結合方式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市、縣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區(縣)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補償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類補償,接受安置,按時交地。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六條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 *** 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

第七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 *** 規定標準據實計算支付。

第八條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余土地進行調整。

第三章人員安置范圍

第十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具備以下條件的成員予以安置:

(一)市、縣 *** 發布征地公告或調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籍農村居民(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或退休人員、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二)從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級的士官;

(三)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四)被大中專院校錄取時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征地時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畢業一年后重新再讀學生);

(五)征地公告或調查公告之日起至市縣 *** 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撫養贍養、依法生育,并經公安部門認定可以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入戶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項規定上述條件的在籍人員,只辦理農轉非手續,不予安置。

第十一條被征地人員的年齡,以市、縣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農轉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按人隨耕地走的原則安置,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確定的農轉非人員的安置。

第十四條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人均分攤費用,由征地部門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十五條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安置辦法如下:

(一)養老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為其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

3.征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總基數的8%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4.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5.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省上的統一規定執行。

(二)醫療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20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2.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當年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繳費年限。

3.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連續享受9年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至終身。

(三)失業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征地時年滿16周歲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

征地時征地單位為農轉非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包括: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月標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距離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實際月數(最多不超過24個月);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瀘州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9%(當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最低標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3.生育補助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0.4%;4.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0.15%。因失業保險待遇調整,征地時未繳足的,調整后在 *** 土地收益中列支補繳失業保險費。

2.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從征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得超24個月,且不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支付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失業人員相同。

3.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憑工商營業執照,一次性領取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金,以后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城鎮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鎮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人員為本辦法第十條人員,和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地農轉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員。

第十九條農村房屋拆遷,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房屋拆遷后,被拆遷戶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積進行置換,由征地單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以貨幣補償方式給予支付(貨幣補償標準另行制定)。結算辦法:貨幣補償費乘以30平方米減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條被征地范圍內,在市、縣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非在籍人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無房屋產權的,可享受優惠房屋安置:

(一)城鎮居民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結婚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地農轉非人員在農轉非前結婚,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農村居民代表證明,夫妻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自己的房屋產權,經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無其他房屋產權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項規定條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屬城鎮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農轉非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三)與被征地人員存在合法贍養、合法撫養(撫養人員為未成年)關系的人員。

房屋安置結算辦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還房面積補助。貨幣還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應享受的還房價格扣減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一條被安置人員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還房安置證明,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各有關辦證部門應免收其除工本費以外的屬購房人繳納的各項規費。

第二十二條戶口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繼承、贈與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有房屋產權的,以及集體所有的房屋,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給予補償,注銷產權。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的貨幣還房款,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第二代)確定的等級可在還房款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進行補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決,裁決期間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各縣應制定貨幣還房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瀘州市人民 *** 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瀘市府發〔2004〕5號)、《瀘州市人民 *** 批轉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瀘市府發〔2004〕10號)及其配套文件同時作廢。

在本辦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已經市、縣人民 *** 批準,并已落實安置的,仍按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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