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道捕魚犯法嗎,以及河道內捕魚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河道釣魚違法嗎
- 2、通航水域小漁船在河道捕魚違法嗎
- 3、在河道捕魚違法嗎?
- 4、在河里下網捕魚犯法嗎
- 5、公共河道捕魚違法呢
河道釣魚違法嗎
河道釣魚違法。
私自在河道里下網捕魚違法,在禁漁期下河捕魚,涉嫌非法捕撈罪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繁殖、養殖和捕撈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產資源的存留和發展。必須依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予以懲罰。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至于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一貫或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采用炸魚、毒魚、濫用電力等方法濫捕水產品,嚴重破壞水產資源的,非法捕撈、抗拒漁政管理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img]通航水域小漁船在河道捕魚違法嗎
不違法。在通航水域用小漁船在河道捕魚只要在非禁漁期捕魚就不會違法。“禁漁期(Fishingclosedseason)是指 *** 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
在河道捕魚違法嗎?
如果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私自在河道里下網捕魚違法,可能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河里下網捕魚犯法嗎
在河里下網捕魚不犯法,只要不是禁漁期即可。如果是在禁漁期內進行的捕魚活動,則屬于違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的調查和評估,為實行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逐級分解下達;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或者協商確定,逐級分解下達。捕撈限額總量的分配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公共河道捕魚違法呢
公共河道捕魚是違法的,違反了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該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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