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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日記屬于違法行為嗎
法律分析:偷看別人日記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依法可以進行治安處罰。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行為人私自翻閱他人日記的行為,屬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情形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報案,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停止加害人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 權利。父母偷看日記的行為是侵犯子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子女可以先和父母溝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不受侵犯,自然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父母也應當尊重子女的隱私,主動與孩子溝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 *** 、 *** 、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img]偷看別人的日記犯法嗎?如果起訴,能不能判刑啊?
偷看別人的日記屬于違法行為,嚴重會被治安管理所處以罰金,不會判刑
法律分析
*** ,法無明文規定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只會涉及行政處罰的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處理,當然如果要求賠償,也就是民事賠償,可以起訴賠償精神損失費,嚴重點就拘留幾天以示懲戒。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均應公開進行審判和處罰。所謂公開進行,即是允許群眾旁聽案件審判過程和處罰,允許新聞記者對除合議庭評議案件外審理全過程進行采訪和對社會公開披露報道。這說明我國三大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均將絕大部分違法犯罪行為排除在個人隱私保護范圍之外。換言之,違法犯罪和不道德行為不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隱私。所有的個人案件均不公開審理,豈不更一目了然,更符合法律所應具有的明確性。其實即使是不公開審理的個人案件,也只是一部分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隱私,因為還有一部分不公開審理的個人案件屬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實務操作中,如果合議庭和行政處罰機構沒有依職權作出不公開審理或處罰的決定,而當事人又認為自己的犯罪或被處罰行為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應該主動申請進行不公開審理或處罰。否則,公開審理或處罰的個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隱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 *** 、 *** 、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偷看日記犯什么法?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行為人私自翻閱他人日記的行為,屬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情形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報案,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停止加害人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 權利。
通過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42條第6項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加害人處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第1167條等法律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加害人的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按照全部賠償原則,予以全部賠償。如果侵害他人隱私,致他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侵害人的得利情況,侵害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予以酌定。
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之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之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 *** 、 *** 、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家長看孩子的日記算不算犯法?
父母偷看孩子的日記是違法的,這侵犯了孩子的隱私權。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子女不論成年還是未成年,都是公民,都依法享有我國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這里當然也包括隱私權。這些權利都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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