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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
- 2、法制科批復提請批捕需要多長時間
- 3、公安報捕后,檢察院多久批復
-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7號)(以下簡稱《批復》),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該《批復》,筆者就其中的幾個問題談談認識。
3、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決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一類判決或裁定一旦作出,即直接執行,是國家對于嚴重犯罪行為的最終裁決。
4、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5、刑事二審判決生效時間,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并沒有上訴期,自宣告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6、我國采用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判決書是做出之日起生效,還是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后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法制科批復提請批捕需要多長時間
律師解7天左右。法制科批復提請批捕需要7天左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但包含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審核時間,最長不超過37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公安局法制科批復提請批捕一般在七日左右,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制科批復提請批捕需要7天左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但包含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審核時間,最長不超過37天。
法制科處理派出所遞交的案件需要的時間是: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天。檢察院在提請批捕的7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逮捕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如不批捕,公安機關應立即放人,或變更強制措施。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特殊情況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但是批捕不要經過公安法制科的。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天。檢察院在提請批捕的7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逮捕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如不批捕,公安機關應立即放人,或變更強制措施。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特殊情況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公安報捕后,檢察院多久批復
1、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刑事訴訟法批復的人刑事訴訟法批復,認為需要逮捕的刑事訴訟法批復,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刑事訴訟法批復,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公安機關報捕后,一般在七日內批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當公安機關提交了逮捕申請后檢察院需要在七天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如果涉及到的案件比較復雜重大時也是可以申請延長審批期限,但是最長也不能超過20天。在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時也是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和材料,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捕犯罪嫌疑人后會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
4、批捕之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批捕之后檢察院也并不會馬上的就審查起訴,因為單純的就批捕而言案件還沒有正式的移交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還有可能會繼續的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也有可能會延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中“重新組成合議庭”是指由原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合議庭之外的其他審判人員組成新的合議庭。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高檢發研字〔1997〕1號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減刑、假釋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虛假廣告罪進行了明確的法律界定和處罰規定,旨在打擊制作和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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