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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監察查辦的案件證據材料可以直接被法院取納嗎?
1、紀委監察查辦的案件證據材料,經過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紀委做的筆錄雖經本人簽字,也不可能作為法院直接判刑的全部依據,只能作為整個案件的證據之一。法院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一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要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其犯罪了,然后再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后果用法律條款來裁量判刑。
3、《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4、或在黨紀處理之后,還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把立案材料、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互移送涉及黨員、干部案件的有關材料,要堅持同級移送,分級查處的原則。互相交接有關案件材料,必須正式辦理移送手續。
刑事訴訟法關于監委移送案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監委移送案件的規定如下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法律分析:監察委移交檢察院后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檢察院應當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的、證據充分的、犯罪罪名認定正確的、法律手續完備的、依法應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等,對于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處理。
會。根據律臨查詢得知,移送,是涉及案件的全部材料都須移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法律分析: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后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至監察委員會.為確保職務犯罪調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開展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監察委員會與刑事訴訟法需要進行有效的銜接。
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國家監察法區別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于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
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有,二者都是我國特色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監察法主要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而刑訴法主要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國家監察委刑事訴訟證據;并且監察的機關是監察委員會,刑訴法中的權力機關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監察委作為政治機關的定位,是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制的創制,這是一個總體觀察,是監察體制的創新之舉。涉及到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對于特殊的職務違法犯罪的調查程序并不受制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 《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施行后,既存在著紀法銜接的問題,也存在著法法銜接的問題,這里重點探討有關法法銜接,也就是《監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銜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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