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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有何規定
關于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有何規定?律師解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主要遵循犯罪地原則,通常由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所對應的公安機關負責管轄。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更為適宜進行管轄,也可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犯罪地的范疇寬泛,不僅涵蓋犯罪行為的實施地,還包括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關聯的地點。
②恒定犯罪地管轄、恒定基層法院管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b.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絕大多數類型的刑事案件,其管轄權應歸屬該事件發生所在區域的公安機關;然而,當同一個刑事案件涉及到多個地域范圍內的公安機關皆擁有管轄權時,那么,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最初受理此案的公安機關將享有優先管轄權;若無法確定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則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將被賦予管轄權。
在特殊情況下,如在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其管轄權則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的公安機關負責。這種規定考慮到了交通工具的流動性,以及在不同地區可能涉及的法律和司法管轄問題。通過指定最初停靠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管轄,可以避免法律適用的歧義,確保案件的及時處理和法律的統一執行。
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包括:權責一致、分工明確;統一管理、避免交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等。這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受理資格的各類案件,通過級別與地域劃分,以規定其應向何級何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機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關于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明確做出以下規定:第二十五條指出,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若對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的審判更為適宜,亦可交由該院負責。第二十六條指出,同級別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則由最早接受案情報告的法院負責審判。
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有什么規定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對于絕大多數類型的刑事案件,其管轄權應歸屬該事件發生所在區域的公安機關;然而,當同一個刑事案件涉及到多個地域范圍內的公安機關皆擁有管轄權時,那么,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最初受理此案的公安機關將享有優先管轄權;若無法確定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則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將被賦予管轄權。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什么
1、法律分析:地域管轄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合并管轄。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而在不同訴訟中,地域管轄有不同的規定。 什么是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
4、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轄,也被稱為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這種管轄是以訴訟當事人的住所地為基礎,即根據當事人居住地來確定哪個法院具有審理權。簡單來說,就是誰住在哪兒,案件就由哪兒的法院來處理。特殊地域管轄則依據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或標的物所在地來決定管轄權。
5、普通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我國對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打民事官司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訴。“被告所在地”對作為公民的個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6、法律分析: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
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是什么
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移送管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基層法院將案件移送中級法院審判。因為不適宜刑事管轄權而需要移送。同級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都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將案件進行移送。向沒有管轄權的同級法院移送案件。
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是法律賦予法院之間轉移管轄權的一種機制。這包括法院之間相互之間可以進行案件管轄權的轉移,以及上級法院有權指定下級法院進行管轄權的轉移。在接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
法律分析:移送管轄就是本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實踐中某些特殊情況的需要,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
移送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移送管轄的規定有:法院之間可以移送管轄,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移送管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接到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時,應當移送主管機關,下級法院人案情重大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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