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江蘇人社部關于工傷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5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保險政策簡易說明
- 2、人社部規范調整工傷保險待遇規定是什么
- 3、2016年的新工傷保險政策。
- 4、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出車禍,算是工傷嗎?
- 5、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 6、工傷如何認定
工傷保險政策簡易說明
一、在國家層面,人社部于2016年3月印發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在省級層面,江蘇省人社廳于2016年10月27日印發了《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三、各省的工傷保險政策不完全一致,由于我是江蘇省的,所以只掌握江蘇省的情況,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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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規范調整工傷保險待遇規定是什么
近日,人社部印發《關于 工傷保險待遇 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據。 《意見》指出,工傷保險待遇是 工傷保險制度 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與生活費用發生變化,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既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的職責所在,是各級黨委、 ***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體現。 《意見》強調,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兼顧不同地區待遇差別,按照基金省級統籌要求,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意見》重點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及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 伙食補助費 的調整作出規范。《意見》明確,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生活護理費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 《意見》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部署,統籌兼顧,加強管理,正確引導,確保穩定。
2016年的新工傷保險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img]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出車禍,算是工傷嗎?
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出車禍,算是工傷嗎?
單位旅游遭意外,算工傷嗎?我收集了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律師趙靜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出了車禍,單位給她申請工傷,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的決定。趙靜認為,該決定存在片面理解,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并重新作出認定。2月5日,該案在新北法院審理。據初步了解,這是我市審理的首例因在單位旅游中發生意外傷害而產生工傷認定爭議的案件。
趙靜是江蘇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去年9月,所里組織去山西旅游,途中,她和同事們乘坐的大巴發生連環追尾事故,多人受傷,她傷得最重,頭頸部猛撞到車靠背上,被診斷為頸椎棘骨折。
趙靜主要的業務就是勞動工傷 *** 案件,她想,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一份司法解釋,將下班買菜行為都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像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應也可以。為此,她決定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對此很支持。去年10月,單位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她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12月5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趙靜不服,今年1月13日訴至新北法院。
2月5日的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于法律適用問題。
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的依據是2個法規: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2005年江蘇省人社部門《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對此,趙靜提出了反駁。她說,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應高于省人社部門的意見,新法也應優于舊法。自己在工作時間參加單位組織且提供經費的旅游,屬于單位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指出,新的司法解釋與省人社部門的處理意見不矛盾,新的.司法解釋關于“單位組織的活動”,并沒有明確包括旅游。
“單位組織旅游是為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是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的手段,可視為職工工作的延續。”趙靜辯稱,對于工作原因的解釋,不能僅僅從活動特征和活動內容進行判斷。雖然該活動具有旅游休閑的特征,但所有活動內容都是單位事先安排、在特定時間和地點并承擔旅游費用的單位行為,并非原告個人私人行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無惡意勞動者在勞動中獲得救濟的權利,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認定工傷的條件應當作寬泛的解釋。
“我花去的醫療費并不算多,打官司一是主張自己的權利,二是覺得這個案件有典型意義。”趙靜說,雖然單位組織的旅游中發生意外傷害不是很多,但畢竟有人會碰上。
因爭議較大,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江蘇省實施辦法》是經省人民 *** 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
我們重點學習2021年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
一、工傷認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 *** 的;
(三) 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期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賠償項目
01 1-10級傷殘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1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5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6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7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8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9級傷殘 本人工資×09個月
10級傷殘 本人工資×07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02 5-10級傷殘中的一次醫療補助金
一次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一次醫療補助金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賠償標準
5級傷殘 20萬元
6級傷殘 16萬元
7級傷殘 12萬元
8級傷殘 8萬元
9級傷殘 5萬元
10級傷殘 3萬元
03 5-10級傷殘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賠償標準
5級傷殘 9.5萬元
6級傷殘 8.5萬元
7級傷殘 4.5萬元
8級傷殘 3.5萬元
9級傷殘 2.5萬元
10級傷殘 1.5萬元
1.《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5)第二十七條規定,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5)第二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第十三問,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基于工傷職工因職業傷害導致勞動能力喪失而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就業和醫療方面的經濟補償責任,該責任的承擔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原因無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與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傷待遇。
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情形,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04 5-6級傷殘中的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同時可以選擇一項以下待遇:
1.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可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3.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等級 傷殘津貼標準
5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6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05 1-4級傷殘中的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等級 傷殘津貼標準
1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2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3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4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三)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06 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第17條規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工資的計算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2條的規定執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07 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08 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09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0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
11 工亡情形
1.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 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20=847180元。
202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3834×20=876680元。
3. 蘇人社發[2020]133號《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規定,2020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及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本人工資的所涉及的基數,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7602元/月執行。故2021年工亡喪葬補助金暫定標準為:45612元(7602元×6個月)。待公布2021年計發基數時另行補差調整。
工傷如何認定
目錄
一、認定工傷的 7 種法定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 3 種法定情形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 4種情形
四、國務院法制辦答復中可認定工傷的 3 種情形
五、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 7 種情形
六、人社部關于達退休年齡工傷認定的 2 種情形
本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復、國務院法制辦相關復函以及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最新意見,歸納總結了工傷認定的26種情形,并簡明扼要提示了認定要點,供實務中參考。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必須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么,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 *** 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李迎春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人社部關于達退休年齡工傷認定最新規定的兩種情形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對達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做了新規定,規定了兩種情形可以認定工傷:
(一)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關于江蘇人社部關于工傷和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5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