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在房屋拆遷補中已形成慣例,以及房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下面幾種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4、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 房屋產權調換 。 5、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 被拆遷房屋 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6、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 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萊鋼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萊鋼了,98年來的泰安,呵呵!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是怎么樣的?
房屋拆遷補償 :通過市場來評估房價 對房屋所有人補償;不再考慮戶口因素;通過市場評估房價。 國務院第305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 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這是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據了解,拆遷補償的原則將調整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遷補償的標準將調整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新的 拆遷補償方式 ,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來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因此,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實際是等價的。此外,新修改的《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的規定。 新修改的《條例》同時設定了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的前提,即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承租人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租賃關系,才能獲得補償。因此,房屋所有人不能拿到貨幣補償款就棄承租人于不顧。如果房屋所有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為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條例》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訂立 房屋租賃合同 。這樣,既保證了對房屋所有人的補償,又使房屋承租人不會因拆遷而無房可住,防止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 附:《阜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阜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城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項目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阜陽市房地產管理局作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計劃、公安、工商、財政、物價、司法等部門及拆遷房屋所在地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 國有土地使用權 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 資金證明。 本條第(五)項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補償安置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換房屋安置標準和地點、臨時過渡期限及其具體措施。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制度。拆遷人在提出拆遷申請時,必須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含土地出讓金)足額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緩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人提供拆遷安置用房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有效證件。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 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用設施。 拆遷公告一經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確因特殊情況需改變拆遷范圍或拆遷期限的,應按規定到原批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的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房屋拆遷應有具體實施方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自行拆遷的單位給予拆遷業務指導。 拆遷房屋時,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 *** 其他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拆遷范圍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抵押和租賃房屋;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和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關部門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后辦理的各項手續,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四條整幢房屋部分拆除的,可以對剩余房屋安全進行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拆遷行為不影響房屋安全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和拆遷人各負擔一半;拆遷行為影響房屋安全的,由拆遷人負擔鑒定費用,并根據鑒定結論修繕治理。 第十五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并按照市、縣人民 *** 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就補償安置、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安置地點;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搬遷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 補償安置協議 。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地)址; (二)提請裁決的事實; (三)裁決的結果及法律依據; (四)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時的權利。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將補償資金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本級人民 *** 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時,應當經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以公告等書面方式通知被拆遷人,并應及時變更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拆遷人。 第二十一條拆遷軍事設施、寺廟、教堂、文物古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不得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施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應當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申請補辦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載的用途為準;產權檔案未載明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 實際用途的界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1990年4月1日以前的經營用房,拆遷時仍用于經營的,以取得營業執照為依據;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的,應當經規劃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拆除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由住宅、辦公等用房改為經營用房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核定追繳稅費后再予以補償,或者依照《城市規劃法》予以處罰后再按原房屋使用性質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未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價格確定。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拆遷范圍內涉及市政工程建設等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置房屋的,其重新購置房屋的成交價格未超出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可以不繳納契稅;超出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其超出部分應繳納契稅。 對被拆遷人采取產權調換的形式進行補償,所調換房屋未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可以不繳納契稅;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應繳納契稅。 第三十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拆遷租賃由 *** 定價的公有住宅,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按屆時房改政策,將該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后再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 拆遷按房改政策購買部分產權的房屋,原產權單位應將剩余部分產權按屆時房改政策出售給被拆遷人后,再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遷代管、托管和產權不明的房屋以及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 補償安置方案 ,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拆遷沒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雙方當事人達不成抵押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辦理證據保全后再行拆除。 對拆遷沒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抵押權人對貨幣補償款在抵押金額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拆遷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當事人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實行 *** 的,由當事人承擔強拆費用。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參照建筑工程造價定額結合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 違法建筑是指: (一)1990年4月1日以后未領取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規劃內容建造的; (二)在規劃道路、綠地、廣場、市政設施、地下管線、高壓走廊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內私搭亂建的; (三)未經 *** 批準占有水面,填墊溝、河、塘,侵占堤壩、河道以及影響城市防洪排水建造的; (四)在居住小區、公房院內私搭亂建的; (五)其他違法建筑。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安置。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屬于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未約定過渡期限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按18個月計算,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超過拆遷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住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超過30個月的,拆遷人必須采取安置措施。 第三十八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被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實際從業人數和停產、停業的時間計發生活補助費。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數以注冊登記為準;未注冊登記的,或注冊登記不實的,按每15平方米營業面積補助1個從業人員計算。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二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辱罵、毆打、阻撓拆遷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和有關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級人民 ***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含獨立二礦區),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補償金額由估價機構另行評估確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阜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房屋拆遷補償:通過市場來評估房價
[img]拆扦補償新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 *** 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 *** 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 *** 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二十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筑面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安置。
對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可以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所規定的罰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房屋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一、拆遷補償價格和市場實際價格嚴重脫節
拆遷補償標準沒有和市場接軌是房屋拆遷矛盾的核心問題。主要表現在:
1.拆遷補償標準過低。一些地方 *** 通過拆遷人申請,物價、國土、建設三部門聯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遷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單方確定補償標準。從而導致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遠,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價遠遠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價,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價,在主觀上造成了被拆遷人購房的經濟負擔。
2.房價漲了拆遷補償價格不變。近幾年來,土地使用權出讓價、商品房價格和二手房價格在不斷攀升,而各地 *** 制定的補償標準卻多年停滯不動,給被拆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
3.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明確補償規定,拆遷補償只補償被拆遷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權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被拆遷人因土地使用權的喪失而導致的損失,僅以房屋補償名義是難以完全涵蓋的。
二、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拆遷之實,激化了房屋拆遷矛盾。主要表現在: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項目的公益性和商業性沒有區分,偏重于對開發商利益的保護,使被拆遷人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張。一些地方 *** 在房屋拆遷中以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共利益”為由,非法地介入商業性目的強制拆遷。
2.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內涵沒有具體明確規定,導致在實際拆遷工作中,作為 *** 的一項強制性拆遷行政權力的使用被擴大化了。一些地方 *** 給一些開發項目掛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 *** 的公共權力,侵害被拆遷人私有財產權。
三、被拆遷困難戶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礎
安置房源緊缺、地段偏遠、“因拆致貧”的問題,沒有引起一些地方 *** 的足夠重視。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著拖欠、挪用、滯留安置資金以及安置滯后現象,尤其是安置房源緊缺,擅自抬高回遷房價,致使房屋拆遷后,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安置面臨較嚴重的困境。低收入、低補償的被拆遷人在拿到數目有限的拆遷補償費后,只能選擇遷移到地價相對便宜的城市邊緣居住。被拆遷人居住地的“城市邊緣化”,使被拆遷人生存成本大增,謀生手段又需要從頭再來,交通、購物、子女入學都成為棘手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被拆遷人生活水平的下降。
有些城市的“舊城改造”已成了被拆遷人的噩夢。老城區是貧困人群相對比較集中的地方,存在著一定數量小戶型房屋、違章房屋,這部分被拆遷人在拆遷前還能夠維持基本的生存條件,但拆遷后將使這些家庭住房更困難,生活更加貧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在房屋拆遷補中已形成慣例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房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下面幾種、在房屋拆遷補中已形成慣例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