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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法院有什么關系?
1、關系 由上面的解釋我們可以知道法院是審判犯人的地方,而刑事訴訟法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以上就是對刑事訴訟法與法院有什么關系?的具體解
2、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要主體或主要訴訟主體。進行刑事訴訟不能沒有法院,不能沒有法院對指控犯有某種罪行的被告人的審判。 本回答被提問者采納 sxs110 | 推薦于2017-12-16 08:51:11 舉報| 評論 1 0 處于審判的、中立的地位。
3、法律分析:檢察院和法院沒有具體的關系。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在刑訴中兩者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4、根據律漸查詢得知,人民法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和理解:司法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審判職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指控犯有某種罪行的被告人進行審判,依法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并判處相應的刑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訴法112條最新內容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內容是對于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機關等應迅速進行審查,對有犯罪事實的,要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予立案,還要把不立案的原因告訴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定,凡接收到報警、控訴、舉報或自首者,各司法機構均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立即展開審查;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者,則應予以立案;反之,若無犯罪事實或犯罪后果輕微無需追責者,則不予立案并向控告方告知理由。如控告方對此決定持有異議,可提出復議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67條
1、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表明,如果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透露其委托人或他人正計劃或正在實施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有責任記錄這一情況,并立即通知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同時,人民法院需為辯護律師保守秘密。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3、刑事訴訟法第67條關注取保候審規定。該法條指出,對于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4、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5、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是: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為辯護律師保密。
6、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如果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為辯護律師保密。
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規定是什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在審查本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時,若發現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存在錯誤,必須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處理。這一規定確保了審判工作的嚴謹性和公正性,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權威。關于申訴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確指出,申訴通常由終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于檢察院進行刑事審判監督的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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