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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內容有什么
1、刑事訴訟法 補充鑒定刑事訴訟鑒定意見包括的內容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刑事訴訟鑒定意見包括的鑒定結論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刑事訴訟鑒定意見包括,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補充鑒定。可以提出補充鑒定的情形有,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等。
3、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規定有,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即偵查機關應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則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4、刑事訴訟法中對于補充鑒定的規定,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請,有權要求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5、有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某些問題提出異議,并附有適當的理由和有價值的材料的。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6、被害人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最新的 刑事訴訟法 中關于鑒定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146條(偵查階段依 申請重新鑒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鑒定意見的相關規定
1、法律主觀:法律規定,鑒定機構沒有鑒定資格,或者業務范圍不相符的、鑒定人布局鑒定資質或者沒有回避的、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不相符的、程序不合法的、文書不規范的的等等,該鑒定意見都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2、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有哪些?刑事案件重新鑒定的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條對于鑒定意見,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3、首先偵查機關是必須要把證據的鑒定最終結果告知到案件的相關當事人,相關當事人也可以補充鑒定,或者是申請重新鑒定。具體的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4、法律分析:鑒定具體流程為:委托,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受理,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刑事訴訟中的鑒定意見
1、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鑒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2、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刑事訴訟法中的鑒定有:傷殘鑒定、精神鑒定等。刑事訴訟中的鑒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鑒定意見特點是什么
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2)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3)內容僅限于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4)受利害關系影響較小;(5)鑒定意見必須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的。
由此可以總結出鑒定意見的特點:(1)鑒定意見是在案件發生之后產生的;(2)鑒定意見是鑒定人的個人意見,會受鑒定人主觀因素的影響。傳來證據是原始證據的對稱,是來源于他人轉述或傳抄等間接途徑的第二手事實材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鑒定意見本身就屬于證據的一種。鑒定意見是訴訟證據的一種。鑒定意見不同于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鑒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鑒定結論是 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 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什么樣的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合法?
1、依據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源合法的鑒定結論應具備以下條件:委托鑒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機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關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鑒定結論不同于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鑒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鑒定結論是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3、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客觀性和關聯性是證據的內容,合法性是證據的形式,是證據真實性和相關性的法律保證;司法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鑒定意見的準確性。
4、司法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證據。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司法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證據。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5、只要有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合法證明,在法律上即視為有效。事實上由書法鑒定出的筆跡鑒定準確率高達100%,因此排除一般人為因素而言,法律是支持筆跡鑒定作為證據使用的。當然如果只有65%的話,證據法是不會選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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