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罪量刑,以及非法拘禁如何判刑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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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怎么判刑處罰
一、 強迫交易罪 怎么判刑處罰 強迫交易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的是其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多次強迫交易、社會影響惡劣的、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 刑法 》第226條的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按照前面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此我們看來,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最高 刑罰 可以達到7年。 二、強迫交易罪該如何認定? (一)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于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二)“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 搶劫 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在市場經濟中,自愿交易是最基本的原則,而強迫交易行為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我國法律對強迫交易行為進行了否定評價,我國《刑法》更是將其中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其中,行為達到嚴重情節的時候,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外,單位也是可以構成此罪的。
非法拘禁和強迫交易二罪會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4]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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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強迫交易罪?怎么判刑?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強迫交易罪的主要行為包括:
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2.以限制人身自由、妨害生命健康等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3.故意造謠誣陷、威脅報復等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強迫交易罪的危害性較大,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因此,對強迫交易罪的刑罰一般比較嚴厲。
根據刑法規定,強迫交易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處罰金。而情節較輕的,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判決強迫交易罪的時候,判決機關會考慮犯罪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和危害的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人能夠認罪悔罪,并且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也可以在判決時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拘禁罪和強迫交易罪競合如何處理
非法拘禁罪 和 強迫交易罪 競合的處理方式的話,應當是按照 數罪并罰 來進行,因為這兩個 罪名 是不存在著法條競合的,因此觸犯到這兩個不同的行為的時候,是不同的罪名來進行一起的處理。 (一)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伙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 罰金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img]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
強迫交易罪新量刑標準是:
1、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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