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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管轄問題如何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申訴的管轄范圍由終審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然而,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針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時,則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申訴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3、根據相關司法條例,檢察機關依法享有對以下各類刑事申訴案件的管轄權:(一)對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的申訴;(二)對不起訴決定持有異議的申訴;(三)對撤案決定不滿的申訴;(四)對其他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存疑的申訴;以及(五)對已生效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法律上申訴是什么意思
1、法律上申訴的意思: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申訴有兩種,一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2、申訴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親屬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裁定存在疑義時,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請求,要求對案件進行復審的一種程序。這一行為有助于法院發現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因此,申訴是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關鍵途徑。
3、法律分析: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申訴期限是多少,看到一個司法解釋,說的是法院手里...
判決書生效以后,申訴人可以申訴。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申訴人可以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為兩年。申訴者可于刑罰執行結束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交申請。若逾越此期限,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可能宣告原審被告無罪;原審被告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訴且未獲受理;涉及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
刑事案件申訴時效為兩年。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的才會受理,如果超過兩年的,除非具備以下情形,否則法院不會受理: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當事人對于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兩年,超過該期限的則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訴。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出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等情形的,應當受理。
民事案件申訴期限一般為裁判文書生效后六個月之內。刑事案件的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或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且人民法院未受理等情形的,不受此限制。
刑事訴訟法對于申訴期限的規定有明確條文,具體來說,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基本的時效要求。但若存在特定情形,刑事案件申訴人可以超過兩年期限提出申訴。此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具體情形如下:第一,如果申訴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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