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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西周司法的指導原則是什么
- 2、西周時期只用于有罪貴族和官員的刑法是
- 3、西周法制指導思想形成原因及主要原則
- 4、西周時期的主要刑法原則對于現代刑法有何意義?
- 5、西周時期的主要刑罰原則有哪些?
- 6、西周的刑法原則主要有那些?
西周司法的指導原則是什么
西周司法制度
篇一: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罰”
周初統治者從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嚴峻斗爭中深刻意識到天命雖然難料,但有規律可循:“天唯時求民主”,天總是尋求能夠為民作主的統治者。周初對周人貴族內部的文告中反復出現強調“保民”、“安民”以及類似的提法,可見他們標榜“敬天”,卻落實在“保民”上。
另一條規律:天命總是歸屬于有德者并以“德”嚴格要求統治者內部,將德落實在國家活動的各個方面。運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罰”,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慎重從事,制定法規,任用法官,審理案件,施用刑罰,都必須反復思考,不可輕率。
(二)“親親”、“尊尊”
鑒于統治者的內部關系是事關國家命運和政局穩定的決定條件之一,周初統治者十分重視在貴族內部提倡和貫徹“親親”、“尊尊”,即親其親者,尊其尊者的原則?!坝H親”指維護家族內部秩序,“尊尊”指維護社會及家族內部的尊卑關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前提下,將“親親”、“尊尊”原則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實處,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點。
(三)“刑罰世輕世重”
西周初期,統治者們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總結前代立法用刑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罰世輕世重”理論,并以此來指導周王朝的法律實踐。“刑罰世輕世重”是指應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與嚴、輕與重,即懲罰犯罪應根據犯罪者的主觀情節與當時的客觀形勢,進行權衡,強調具體適用法律時的靈活性。
二、宗法制、禮與刑
(一)宗法制
周王采取“封建諸侯,以藩屏周”的國策,實行統治。鑒于商朝屬國時服時叛而最后反戈相擊,以及歷史上因王位繼承問題帶來的擾亂,為了加強王室對諸侯國及其下屬封邑的控制,為了解決權位繼承問題,周初統治者系統地確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緣關系為紐帶,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周王為周族之王,自稱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稱“大宗”,由嫡長子繼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為諸侯,對天子是“小宗”。大宗、小宗的宗法關系,同時也是政治隸屬關系。
(二)禮
禮在西周實際上具有法的性質,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禮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國家機關的組織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經濟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也基于禮。同時,國家施政的成敗得失,人們言行的功過是非,罪與非罪,統統以禮作為評判的根據。總的說來,則以“親親”、“尊尊”之義為最高準則。
(三)刑
刑為西周刑事法律的總稱。流傳至今的有傳說為西周中期司寇呂侯所作“呂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貫徹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在“明德慎罰”
方面尤其突出,可稱為西周刑事法律經驗的理論總結?!秴涡獭芬笥眯瘫仨氁缘陆虨楸荆仨氝m“中”,此后通篇反復強調“中”字,力求不輕不重。
(四)出禮入刑
禮與刑是西周法的兩個基本方面。禮主要用于貴族內部,以積極的、正面的“禁于將然”為主;刑主要用于處罰犯罪。“禮不下庶人”,指庶人不可能完全按禮行事,但決不許違反禮的基本原則。“刑不上大夫”,指貴族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減免刑罰。
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內容
(一)刑法
以“誓”、“誥”、“命”等形式發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為重大政治行動服務的要旨,體現了刑法的主要原則。1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1)因地因時制宜。周初統治者將其領域按占領、開辟的先后和政局穩定程度,大致分為三類地區,制定了因地制宜的原則:“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2)區分故意(非眚)、過失(眚),慣犯(惟終)、偶犯。
(3)嚴懲犯上作亂、殺人越貨。
(4)嚴禁錯殺無辜。處理兩可的疑難案件,寧可偏寬不依常法,也不能錯殺無辜。
2 刑罰
西周刑罰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此外西周時期還有不少酷刑,處死的方式也較多。西周已出現了贖刑,斷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輕重,罰以數額多少不等的鍰收贖。
(二)民事法律關系
1 原則上土地屬周王所有,按貴族等級層層分封。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繼承,不得買賣,即所謂“田里不鬻”。但西周中期后已經出現貴族以土地租賃、交換和充當賠償物的事例,而且事實上得到法律的承認,說明貴族對土地的處分已得到默認。
2 契約關系已較為復雜。民間買賣奴隸、牛馬和兵器、珍異之物,要通過“質人”成立“質”、“劑”。質人是市場管理人員,買賣奴隸、牛馬使用較長的契券,稱“質”;買賣兵器、珍異之物使用較短的契券,稱“劑”。
借貸契約采用“傅”、“別”的形式。“傅”即債券,債券一分為二稱“別”。債權人持左券,債務人持右券。法官以債券為憑,審理有關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春秋時期審理這類糾紛,大多 *** 務人以右券與債權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斷。
[img]西周時期只用于有罪貴族和官員的刑法是
西周時期只用于有罪貴族和官員的刑法是鞭刑。
鞭刑,早在黃帝時期就已經產生,但是鞭刑做為有實體文字記載的刑罰,則出現在西周中期。
西周的鞭刑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關于鞭刑的行刑工具和行刑的部位。
行刑的工具是荊條,行刑的部位是背部。
二、西周鞭刑的適用對象。
《尚書.舜典》說:“鞭做官刑”;《尚書.孔傳》載:鞭是“治官事之刑”;馬融《史記五帝本紀集解》載:鞭是“辦治官事者之刑”;朱熹認為它是“官府之刑”。從這些言論中可以看出:鞭刑與官府、官吏有關。因此西周的鞭刑可以稱作治吏刑。
三、鞭是從刑,鞭撲不分。
西周的鞭刑實與撲刑無異,是一種用以為教的撲刑,是一種最輕的刑罰。其實西周鞭刑名為“鞭”是為“撲”,是針對奴隸主貴族犯罪而保護奴隸主貴族的刑罰,因此,又可以稱作官刑或教刑。
四、除了做為主刑附加刑以外,還可用作刑訊拷囚。
參考資料:摘自張秋華《中國古代鞭刑考》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形成原因及主要原則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形成原因:
在夏、商時期,統治者的指導思想是“奉天罰罪”,統治的合法性來自于天的旨意。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會相信這樣的說法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西周統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統治者在建國之初首先要解決的難題。夏、商的統治者堅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統治者要論證自己建立國家、反對商朝、攻打商朝的行為是合法的、正當的、有依據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論。西周統治者運用反證法論證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統治者是因為“天命歸于德者”。西周的統治者們還要去論證,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歸于他們身上,周政權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體現在兩個方面:
(1)社會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統治者尊敬上天,同時要時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標準的德嚴格要求自己,要“懷保小民”。標榜“敬天”,最終落實到“保民”上?!熬刺毂C瘛痹谧罡呓y治者與最下層的老百姓之間搭建起緊密的聯系,最高統治者再也不是絕對高高在上了,他必須關注民生,讓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適用原則。即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慎重從事,制定法規,任用法官,審理案件,施用弄罰,不可輕率。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主要原則:親親、尊尊。親親就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尊尊就是要服從周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西周立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強化了血緣關系,并把血緣上的親親原則與政治上的尊尊原則密切結合起來。以血緣上親疏、嫡庶的標準,來確定身份等級,來分配權利義務。
1、親親
所謂“親親”即親其所親,親愛自己的親屬,它相對于疏而言,著眼于調整家庭內部的關系。至親莫如交,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關鍵是做到“孝”。
2、尊尊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愛自己的尊長,它相對于卑而言,不僅調節父子、夫妻之間的尊卑關系,更主要的是調整君臣之間、貴族之間、貴族與平民之間的尊卑關系。至尊莫如君,臣對君要“忠”。
親親是尊尊的基礎,親親是為了尊尊。
西周時期的主要刑法原則對于現代刑法有何意義?
影響深遠,意義非凡。中國是四大文明古國唯一沒有斷承的國家。沒有斷傳承,這是啥意思?!就是說我們的刑罰是繼承了其中的精華和思想的。
一、西周刑罰歷程
西周歷代君主,把道德教化與刑罰鎮壓結合起來,形成了西周時期“禮”“刑”結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法制觀,被后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則與標本。明德慎罰,簡單說就是提倡德治,謹慎使用刑罰。這一主張到現在依然如此。
首先,周工制禮,周公旦將夏商以來的法律進行了總結,形成周禮,稱之為周公制禮。
其次,是呂刑。西周時期周王朝司寇呂侯所作,又稱甫刑,而尚書記載的呂刑篇是對此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記錄。
又次,九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到了西周后期禮崩樂壞,階級矛盾更加尖銳,刑法制度更為發展,罪名和刑名更多了。其罪名有:放弒君王罪,違犯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暴亂罪,殺人罪,殺人劫財罪,竊盜拐騙奴隸罪,聚眾飲酒罪,等等,就制作了九刑,墨、劓、宮、刖、殺、流、贖、鞭、撲九種刑罰。
二、西周刑法內容
1、刑罰體系,死刑、和肉刑;贖刑;圜土之制:相當于后世的監獄制度;嘉石之制類似于拘役刑。
2、刑罰的適用制度:三赦之法: 對年幼無知的未成年人、年邁體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礙的精神病者等三種人的違法犯罪,除故意殺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宥之法:對不能正確識別犯罪客體的誤傷、不能恰當預見行為后果的誤犯以及沒有主觀故意的過失等三種違法犯罪行為,可以給予減輕刑事責任的寬宥處理。 就是視其情節犯罪行為區別對待,是我國古代刑罰適用制度的重大發展。
疑罪從輕惟赦制度:對犯罪事實或罪行情節的認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義或有爭論的案件施行從輕處罰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同罪異罰制度: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罪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適用的處罰結果也有別。
上述西周的刑罰思想和特點,在今天的司法中都能看到其影子。疑犯從無思想,保護兒童、智障者,視其情節區別對待等等思想都在沿用。而且現代刑罰就是保護公序良俗原則的。而這些思想在西周已經趨于完善。對現代刑罰,乃至世界法律都是根源和可追溯的源頭作用。
西周時期的主要刑罰原則有哪些?
1.區分犯罪的故意和過失、慣犯與偶犯原則
由于周朝宣揚一慎刑”原則,因而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和過失、慣犯和偶犯的區別?!渡袝た嫡a》說;“人有小罪,非,乃惟終,……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催災,……時乃不可殺”。這里的非青、青、惟終、非終分別是指故意、過失、慣犯和偶犯。在處刑上,故意和慣犯,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雖大罪亦可減刑。此刑法原則表明了西周刑法打擊的重點,同時也反映了西周統治者在定罪量刑時,是考慮到犯罪者的主觀動機的,這說明西周時期在刑法理論上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
2.刑罰世輕世重原則
所謂“世輕世重”,即刑罰要隨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取輕重不同的靈活手段?!吨芏Y·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就是說,對于新征服的地區,為收取民心,要用輕刑;對于統治時間較長,治理情況較好的地區,要用中刑;對于不服從統治,犯上作亂較多的地區,要用重刑。西周的統治者已認識到,只有區別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用刑,才能使刑罰鎮壓更有力。這種思想后來被融人中國傳統的政治理論中,對以后各封建王朝影響很大。
3.赦宥原則
西周定罪量刑時體現三赦三宥的原則,體現了矜老、憐幼的寬容。所謂三赦,即“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合愚”。幼弱指七歲以下,老耄指八十歲以上,蠢愚指 *** 、這三種人犯罪可以赦免其罪。所謂三宥,即“一曰宥不識,二曰宥過失,三曰宥遺忘”。對此三種情況皆可寬宥原諒。
4.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
西周時期為進一步體現慎刑原則,謹慎適用法律,凡是疑案難案,都采取從輕處斷或加以赦免的辦法。按《尚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與罪疑從效相聯系的還建立了贖刑制度,因疑而赦,須繳納木同數量的贖金。
5.寬嚴適中
西周時期,在定罪量刑上強調“中罰”,即實行寬嚴適中原則。
西周的刑法原則主要有那些?
在總結長期以來的用刑經驗基礎上,西周時期逐漸形成了一系列比較成熟的刑罰原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當時的刑法理論。(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原則據史籍記載,西周時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 ,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可赦免其罪。《禮記》中也記載,西周時“悼與耄,雖有死罪不加刑焉”。古時年八十、九十稱為耄,七歲為悼。這也說明西周時期八十、九十歲以上的老人,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均可減免刑罰。這一原則正是西周“明德慎罰”思想及禮數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作為矜老恤幼的一種標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襲和發展了這一制度。(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的原則西周時期,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慣犯與偶犯已有明顯的區別。史籍記載,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過失,二曰弗知,三曰遺忘”,對此三者均可寬宥原諒。西周時,過失稱為“眚”,故意即是“非眚”,慣犯稱為“惟終”,偶犯稱為“非終”,故意犯罪、慣犯都要從重處罰,過失與偶犯則可減輕或免除處罰。(3)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西周時期為保證適用法律的謹慎,對于疑難案件,采取從輕處斷或加以赦免。這也是“明德慎罰”思想在定罪量刑問題上的體現。(4)寬嚴適中原則基于“明德慎罰”的主張,西周時期強調適用法律應守“中道”、“中正”,要求寬嚴適中,符合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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