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行政處罰可否兩個名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應當依據被處罰人的真實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進行,不得使用別名、化名或者代用名。因此,行政處罰不可使用兩個名字。
具體來說,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的真實姓名是指其出生時父母為其取的姓名,法人的名稱是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名稱。行政處罰的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的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否則處罰決定就存在違法的可能性。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被處罰人有兩個或以上的姓名,應當按照其出生時父母為其取的姓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名稱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更改或代用。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存在姓名錯誤或者其他錯誤,應當及時更正并重新發文。
總之,行政處罰應當依據被處罰人的真實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進行,不得使用兩個名字或者其他錯誤的姓名,否則處罰決定可能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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