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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刑法經(jīng)典真實案例
1、被告人張某在案發(fā)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并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于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
2、王五和孫七構成故意傷害罪共犯,王五屬教唆犯。構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張王五是主犯,趙六是脅從犯。趙六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要撤銷假釋。因為在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從重處罰。盜竊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直接故意案例:一人意圖殺害其妻子,精心策劃并實施了投毒行為。其目的明確是為了殺害妻子,盡管他知道這一行為可能會對他們的孩子造成傷害,但他選擇了放任這種風險,最終導致孩子死亡。這個案例中,盡管殺害妻子的行為是直接故意,但對孩子死亡的態(tài)度則屬于間接故意。
刑事訴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者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者,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婆的行為侵犯了兒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此案件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紀某、李某的行為可以按照我國刑法進行處理。因為紀某、李某都是中國人。刑法第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指導案例【第26號】于景森故意傷害案
案例解析:【第26號】于景森故意傷害案中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詳解/ 在司法實踐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是針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直接物質損失,而非非物質性的精神損害。
基于此,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獲得被害人的財物,涉及的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jīng)營以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等。
第一類是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單位)的財產權,導致物質損失,此類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jīng)營以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第二類是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導致的物質損失,涉及的犯罪行為如搶劫、盜竊、詐騙、侵占、貪污、挪用等。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案例分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案例分享;(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對劉某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不得中止對案件的調查(具體查閱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劉某系該案的主犯,依據(jù)刑法,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徒刑,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適宜變更強制措施,應依法提起逮捕。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享我認為法院的做法不光是不通人情的問題,而且還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首先,從程序上看,法院有沒有權力下達這個通知。刑事訴訟法案例分享我國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行使著國家的審判權。具體到刑事案件中,法院的任務是正確地定罪量刑,對于與定罪量刑無關的問題人民法院無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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