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包括什么?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屬人管轄。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該國法院就對其有管轄權; 屬地管轄。發生在該國境內的案件,法院就有管轄權; 保護管轄。對發生在該國境外但對本國或本國國民造成危害,即有管轄權; 普遍管轄。即對危害全人類的犯罪,如 *** 、種族滅絕等,各國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般都為立案管轄和審查管轄等類型。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即為刑事案件中的具體管轄,分為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一般情況下來說,刑事訴訟都是圍繞著刑事案件的相關內容方面進行規定的。刑事案件中有調查取證,偵查等多個內容。
刑事訴訟管轄具有以下原則: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糾紛級別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1、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民事訴訟中對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重大涉外案件或者在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一審就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和遺產繼承糾紛有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的級別管轄分為: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最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網友咨詢:民事訴訟關于級別管轄是怎么規定的?律師解一般來說,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4、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規定條文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管轄規定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審判。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管轄權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犯罪地域管轄的規定是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犯罪行為發生當地的司法機關就有管轄權,但是根據刑事犯罪活動的實際情況,如果由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話,也可以由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受害者來說,受害者到案發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就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立案管轄: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審判管轄: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專門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比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
法律主觀:參考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有管轄權轉移,《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三)地域管轄:民事訴訟一般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眾多;刑事訴訟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為輔,還涉及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的輔助原則。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