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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定一個人是否構成貪污罪,需要哪些證據?或是要走哪些司法程序?_百度...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
- 3、人民檢察院交接受理的案件有什么特點?為什么這類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偵查...
-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
- 5、馬加爵公訴意見書
- 6、刑訴法立案的條款
判定一個人是否構成貪污罪,需要哪些證據?或是要走哪些司法程序?_百度...
需要看是否有貪污的事實,用來證明貪污事實的證據都可以的。如:小金庫。貪污罪是當地檢察院直接受理查處,直接到當地檢察院舉報。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提起公訴到人民法院審判。
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包括:(1)證明行為人身份、職務的證據;(2)證明單位性質的證據。除此之外還要有行為人自然方面的證據,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等。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包括:行為人供述、賬冊等書證,贓款用途證據等。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假如村干部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侵吞、竊取或者騙取國家公款或集體財產,并且所涉金額達到了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那么他/她的行為就很有可能被判定為構成貪污罪。
二)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
1、如果您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訴訟法418的刑事案件判決或裁定有異議刑事訴訟法418,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來進行 *** 。首先刑事訴訟法41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訴訟法418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內容如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4、提請抗訴申請后二審判決也不可以延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5、中國執行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人民檢察院交接受理的案件有什么特點?為什么這類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偵查...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特點就是犯罪嫌疑人(即被查對象)的身份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至于說為什么由檢察院負責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主要是因為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及工作職責負有監督的職責。
2、法律分析:偵查案件的范圍不同。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范圍,是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貪污 *** 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的犯罪案件等。
3、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 *** 利的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
1、根據刑事訴訟法418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418,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418的案件一般包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
2、《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訴訟法418,貪污 *** 犯罪刑事訴訟法418,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
5、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主體案件有貪污 *** 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的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馬加爵公訴意見書
被告人馬加爵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述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是自己實施了殺害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龔博四位同學的犯罪行為。
刑訴法立案的條款
1、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立案的條款為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需要先立案的,立案了才可以審查案件,審理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刑事立案條件如下: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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