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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的在中國的發展
四)服務于民,司法應由“消極應對”向“積極服務”轉換 由于對“居中裁判”、“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啊262的片面理解,許多法官認為法院的司法活動就是“消極應對”,對向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望而止步。
民訴法第119條規定刑事訴訟法啊262:“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通常稱之為法院依職權追加共同訴訟人。起訴權、應訴權是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在承認“不告不理”原則條件下,立法賦予法院自行追加當事人的職權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粗 *** 涉。
因此在我國再審制度中應確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處分權。 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與制約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訴訟程序是否啟動應該由當事人決定,在實踐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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