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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例
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例1 公司雇血頭找人參與獻血活動,7人因非法組織賣血罪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北京某公司找“血頭”組織“賣血者”參與公司獻血活動,并承諾給予經濟補貼。“血頭”通過網絡、中間人等各種渠道招募“賣血者”,并從中“扒皮”獲利。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周清伙同趙源于2016年12月,在本市朝陽區陽光飄亮廣場、 *** 306醫院二層血液中心通道處,通過王某等人,非法組織金某等人進行賣血活動。被告人周清、趙源后被抓獲歸案。此案當庭宣判,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趙源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2000元,判處周清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2000元。
當場抓獲正從事血液買賣的犯罪嫌疑人9名,在犯罪團伙窩點查獲一批賬本、互助獻血人員信息登記表等物證。又經網上抓捕,在廣西玉林市、云南昆明市緝拿到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現已查實,3個犯罪團伙11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組織買賣血液逾80萬毫升,涉案金額達200余萬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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