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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1949年到1979年沒有刑法典的年代是如何打擊犯罪的?
1、在中國內地社會主義刑法史上,具有真正刑法典意義上的分則規(guī)范,初見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中國內地第一部刑法典。內地現(xiàn)行的刑法典分則,即在這部刑法典分則的基礎上形成。
2、民法典現(xiàn)在也沒有呢,就是今年兩會通過了,也不負責打擊犯罪。你問的應該是刑法吧。79年以前有幾部單行刑法,如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還有刑法大綱,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就是根據(jù)這些來判刑定罪的。
3、作為刑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中國的刑法發(fā)展歷程可以追溯到1979年和1997年的兩次關鍵修訂。
4、在刑法典修訂之前,我國的刑事法律并未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1979年刑法僅設立了泄露國家秘密罪。在90年代,對于竊取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的行為,司法機關會按照盜竊罪進行處罰。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對商業(yè)秘密提供了法律保護。
5、這些單行刑法在打擊反革命、貪污、 *** 販賣、貨幣偽造和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行為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 在實施這些單行刑法的同時,新中國也啟動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這項工作最初是由中央人民 *** 法制委員會負責的。
刑事申訴制度研究內容簡介
1、第一章對刑事申訴制度的內涵、性質以及相關概念進行了理論解析和界定刑事訴訟構造歷史沿革,同時考察了我國刑事申訴制度的產生與發(fā)展。第二章則側重介紹外國刑事申訴制度的背景、歷史和立法現(xiàn)狀。第三章深入探討了刑事申訴制度的理論基礎刑事訴訟構造歷史沿革,為后續(xù)章節(jié)的分析奠定了堅實基礎。
2、下篇“中國刑事再審制度改革”則專注于中國當前的刑事再審制度。本書作者以課題組成員的身份,提出并論證了改革我國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建議。這一部分針對我國現(xiàn)有制度存在的問題,從再審理念、再審理由、申訴制度、管轄權及審理程序等多角度提出了具體立法建議,旨在為中國的法律與司法部門提供參考。
3、[內容提要]1996年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以后,對以前的刑事辯護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變,比如提前了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確定控辯雙方的平等地位、改變了法官的“先查后審”“先定后審”的不正確做法等。
4、再次,檢察機關接到在押服刑被告人的刑事申訴時,往往不主動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收集有關證據(jù),從而影響了其刑事抗訴權的行使。 (三)當事人申訴引起刑事再審難 從目前司法實踐看,刑事錯案的發(fā)現(xiàn)主要依賴于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但被告人及其近親屬通過申訴啟動刑事再審程序糾正錯案,在實踐中往往十分困難。
5、首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的原因主要有: 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程序問題。發(fā)回重審,如果檢察院沒有抗訴,那不管是什么原因,重審都不得加重原判決的刑罰。重審只能維持或者減輕,不能加重處罰。
6、它不僅侵犯個人權益,使無辜者蒙冤,還動搖司法公正,破壞社會秩序,甚至可能動搖公眾對司法和國家 *** 的信任。在中國,刑事錯案的揭露和糾正往往是偶然事件的產物,如杜培武案的真兇被發(fā)現(xiàn),佘祥林案的冤案因“被害人”意外生還而得以昭雪。
審級制度歷史沿革
1、中國的審級制度歷史源遠流長,起始于民主革命時期的訴訟程序,各革命根據(jù)地已實行上訴制度,1934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明確規(guī)定了不同級別法院的終審權。抗日戰(zhàn)爭和解放戰(zhàn)爭期間,大部分地區(qū)沿用兩審終審制,但有的根據(jù)地曾短暫實行三審終審制,如陜甘寧邊區(qū)的1942年規(guī)定。
2、目前,我國法院共有四級設置,實行“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一種審級制度。 目前的這一制度經過了很長的歷史演變過程。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jù)地的訴訟程序中已設有上訴制度,并在有關的法令和條例中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3、制度是:兩審終審制度。我國的審級制度: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人民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由它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后一級審判。
5、為優(yōu)化行政訴訟制度,1981年7月,“司法院”組建了“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于研究并修訂該制度,同時配合修改《行政法院組織法》。這次改革將審級制度改為雙軌制,即設立“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qū)行政法院,分別負責二級審級,省、直轄市及特別區(qū)域的地區(qū)行政法院也隨之設立。
6、現(xiàn)行審級制度的歷史沿革 目前,我國法院共有四級設置,實行“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一種審級制度。 [3]目前的這一制度經過了很長的歷史演變過程。 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jù)地的訴訟程序中已設有上訴制度,并在有關的法令和條例中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中國古代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和規(guī)則?
1、主要特點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法律出于皇權,維護皇權。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tǒng)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tǒng)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
2、中國古代會審制度的特征 1)集權性 2)附屬性 3)慎刑性 發(fā)展歷史 在《周禮》中就已經記載了“三刺”制度。它是指當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難案件時 ,就需要聽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萬民”的意見 , 然后才能定案。這應該是會審制度的一個雛形了。它從程序上保證了審判的公正。
3、唐律嚴謹與靈活:限制告訴與司法公正 唐朝時期,對“告訴”行為設限,防止無序訴訟。特殊情況下,如卑幼控告尊長,須嚴格遵守規(guī)則。唐律確立了司法回避和死刑三復奏等公正程序,宋代的鞫讞分司制與務限法則則進一步防范司法腐敗和冤假錯案。
4、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合一”。雖然中國早在周朝就有了關于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規(guī)定,并沒有獨立作為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出現(xiàn)。
5、唐朝則把起訴區(qū)分為類似于自訴的“告訴”和類似于公訴的“舉劾”。元朝區(qū)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jù),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
6、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審判制度中,起訴制度并沒有比較明顯的變化,其主要變化就在于刑訊制度逐漸走向規(guī)范化以及“鞠獄不須責家人下辭”原則的出現(xiàn)。當司法機關找到犯罪嫌疑人之后,就會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到牢獄中,為了對牢獄及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的管理,一般都對其有相應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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