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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怎樣打官司
如果想要打官司需要按照如下流程來進行:
第一步:想好找誰賠,要去告誰;
第二步:要去哪個法院告;
第三步:要告什么,也即訴訟請求是什么;
第四步:自己請求的證據有哪些,如何收集;
第五步:起訴狀怎么寫;
第六步:法院立案后,通知去開庭,知道基本法庭審理程序;
第七步:是否調解;
第八步:法庭辯論與質證;
第九步:判決與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img]去法院起訴交通事故需要什么手續
交通事故起訴涉及的問題較多,例如:交通事故起訴需要什么,一、交通事故起訴需要什么 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 訴前財產保全 。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 申請傷殘鑒定 、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 8、就是交通事故律師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階段。二、 交通事故處理 訴訟應注意哪些事項 1、不要隨便簽署賠償協議 發生交通事故 后,有的當事人不了解案件審理程序,擔心打官司麻煩,時間長,為了息事寧人,與肇事方了簽訂賠償協議。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賠償程序,草率簽訂協議,會嚴重侵害您的權益,以致賠償數額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張。本律師團隊專業 處理交通事故 ,會在短時間內為您爭取到滿意的賠償。 2、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治療發生交通事故后,特別是受害人被送到醫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醫療費,受害人家屬延誤治療,以等待肇事者支付醫療費再治療。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家屬及時治療,先行墊付醫療費,事后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 交通事故發生后 ,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包括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等信息,對于外地車輛,要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以保障權利能力得到主張,判決能夠得到履行。 4、理賠中不要將任何原件交給對方對于事故發生后,在和對方協商的過程中,尤其是對方要向 保險公司理賠 時,切勿將有關醫療憑證及診斷時醫院拍攝的片子,交警部門的認定書的原件交給對方。在我們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證據都讓肇事方拿給保險公司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賠償數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保險公司又拒絕將有關證據退還。受害人手中因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全時,會給起訴造成重大障礙,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傷殘鑒定對于有骨折或重大傷害的當事人,切勿自行委托 傷殘鑒定機構 進行鑒定,如有需要請聯系本律師團隊,我們有較好的司法鑒定合作單位,會滿足您的最大需要。 6、出院前委托律師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醫院治療時,可以適當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賠償的相關問題,提前準備證據材料。如果出院手續辦理有問題,后期的賠償就會少很多,包括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第二步:收集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步:合理要賠償;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拓展資料: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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