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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么要求
偵查階段必須對嫌疑人進行訊問,且至少由兩名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對于聾啞的嫌疑人,訊問時應有懂得聾啞手勢的人參與,并將此情況記錄在案。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對各嫌疑人分別進行訊問。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詢問的要求如下: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于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分別進行訊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時,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需要繼續詢問,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并且重新計算訊問時間。
訊問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1、法律分析: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于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訊問的法律規定是將會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于訊問的要求來做出一定的規則,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3、法律主觀:訊問時間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訴訟當事人所進行的查問。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4、法律主觀: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序,針對犯罪案件的事實,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審訊的偵查活動。為了保障這一活動的順利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刑事訴訟法審訊時間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常情況下,審訊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連續審訊不得超過多長時間,但是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提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應當訊問被告人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院人員當面陳述刑事訴訟規則應當訊問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刑事訴訟規則應當訊問,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案件時,應當訊問被告人。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因此任何刑事案件被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的,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訊問被告人,未經訊問的,屬于程序違法,被告人可以進行投訴。
法律主觀:人民檢察院在以下情形下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審查批捕應當詢問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是屬于沒有民事能力的人;再者就是偵查的活動可能有重大的違法行為;同時還有案情比較重大復雜的等;這些情形一般都會依法的進行詢名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173條解釋
一)涉嫌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法律對此類行為的認定標準以及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對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懲罰等從寬處罰的具體建議;(三)認罪認罰之后案件后續處理應采用何種司法程序;(四)其它可能需要聽取各方意見的相關事項。
酌定不起訴,源自《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它指的是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刑法無需判處或免除刑罰的案件,檢察院擁有酌情決定不起訴的權力。這種不起訴又稱為“相對不起訴”,強調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較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不起訴條文有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是指認定事實存在模糊之處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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