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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系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雇員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雇傭關系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在這種雇傭關系中,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提供報酬。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則是指各類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因事故負傷、致殘、致死,職工本人或家屬要求企業予以經濟賠償的糾紛。因而,區分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于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現實中,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勞動關系外,還經常出現勞務關系,勞務關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雇工不限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等。因此,勞務關系不能認定工傷,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案件進行索償。按《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關系必須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即與單位有勞動關系者。勞務關系的被雇傭者與雇傭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關系能認定工傷嗎
勞務關系不能認定工傷,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案件進行索償。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則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主體的性質和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勞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勞務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在判斷勞動者是否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是用人單位臨時發生的勞務,還是由用人單位的性質所決定的正常的崗位勞動;(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關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穩定性;(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4)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所取得的報酬是否為其主要的生活來源。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是正常的崗位勞動,與用人單位關系穩定,其勞動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指令和標準完成工作,其從用人單位中取得的報酬為其生活主要來源的,就應當確認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反之,就應當認為是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四條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img]勞務關系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法律分析】
勞務關系人員一般是享受不到工傷待遇的賠償;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典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勞務關系中沒有工傷問題,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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