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國土局房屋拆遷補嘗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國土拆遷補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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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時給予的補償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img]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注意,這里沒有強調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該條例名稱已經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即無論還是劃撥,還是出讓的土地,均按貨幣補償的基準價格為依據,結合房屋成新、結構、裝飾裝修成本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出價值予以補償。我們這拆遷出讓土地的房子賠償加一起大概兩萬五一平,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也同樣25000左右一平方。是不是出讓土地的房屋產權人吃虧了,不是,而是出讓土地的產權人還有一套補償機制。出讓土地的產權人出讓土地與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簽訂了 土地出讓合同 ,支付了 土地出讓金 ,因國家征收土地出讓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完,出讓土地房屋產權人依據土地出讓合同中止的條款與土地出讓方( *** )另行協商沒有到達合同實際期限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的問題,專業說就是土地出讓行政合同中止引起的行政合同變更的問題,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2
國有土地拆遷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每戶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 ***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 ***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國家土地拆遷賠償
國有土地拆遷賠償標準是: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 ***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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