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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司法解釋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法律分析:非法采礦是導致礦業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浪費和資產大量流失。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使用,我國最高法針對非法采礦罪制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采礦罪司法解釋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法采礦罪最新司法解釋
非法采礦罪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
所謂“越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
法律主觀:非法采礦退贓,滿足以下條件的,能不坐牢:實施非法采礦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實施破壞性采礦犯罪,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退賠,積極修復環境,并確有悔改表現的。
2022年關于非法采礦罪司法解釋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非法采礦是導致礦業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浪費和資產大量流失。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使用,我國最高法針對非法采礦罪制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于非法采礦罪的司法解釋》第五條 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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