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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是什么規定?第一百...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十六 將刑法第八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分析:我國刑訴法第八十一條的內容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刑事拘留,最長37天,之后看證據情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可能逮捕繼續偵查羈押,一般要五個月左右有法院的判決。
第八十一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哪些情況下應當予以逮捕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下應當予以逮捕: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即他們有可能繼續對社會造成威脅,這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以確保社會安全。
2、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當他們發生以下五種情況或者有傾向的,應當予以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4、應當予以逮捕。此外,批準或決定逮捕時,還需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認罪認罰情況。對于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者,也應予以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也可被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提請逮捕是多少條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中國刑事訴訟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中國刑事訴訟八十一條,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一時限要求確保中國刑事訴訟八十一條了審查程序的及時性和效率性,避免了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羈押。
2、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后,需在七天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一規定依據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此法條明確了公安機關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的法定程序,同時賦予了人民檢察院一定的參與權,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與嚴謹。
3、法律主觀中國刑事訴訟八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是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訴訟法81條
1、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逮捕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首先,必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前提;其次,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刑罰條件;最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逮捕的必要性條件。
2、第八十一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3、刑事訴訟法第81條明確了逮捕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時,方可實施逮捕。 逮捕的三個基本條件是: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必要逮捕。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逮捕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首先,必須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此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以下社會危險性: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未經逮捕的情況下繼續犯罪,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
5、第八十一條的基本含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第八十一條明確指明在有充分證據確證犯罪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處的環境可能導致其面臨徒刑或更重刑罰風險時,即便采取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也無法有效防范以下各類社會安全隱患的話,應依法批準并執行逮捕的程序性事項。
刑事訴訟法八十一條內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我國刑訴法第八十一條的內容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主要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條件。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存在可能再次犯罪的潛在風險。(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表明行為可能對國家和社會穩定構成直接威脅。
4、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逮捕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首先,必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前提;其次,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刑罰條件;最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逮捕的必要性條件。
5、第八十一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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