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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4、法律主觀: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對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有權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5、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于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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