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七
- 2、拘傳是什么意思?
- 3、《刑事訴訟法》對拘傳使用條件的規定
- 4、拘傳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 5、拘傳時間不超過多少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七
法律分析:該條規定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申訴或者控告權。
法律分析:主要規定了逮捕和拘留的適用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詳細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程序。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對于那些無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允許將他們傳喚至其所在城市或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或是在其住所進行訊問,但必須出示相應的證明文件,如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文件。
負責受理申訴或投訴的機構需及時處理。若對此處理結果不滿,可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若為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亦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對申訴進行及時審查,若情況屬實,則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是關于傳喚、拘傳的規定,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犯可以從輕處罰。《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傳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的一種強制措。拘傳是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法律分析: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系,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調解進行和合理解決。
拘傳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的措施。以下是詳細的解釋:拘傳的基本定義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對于拒絕出庭或者有必要出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強制手段將其傳喚到案的一種措施。這是為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了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保障案件的審理工作。拘傳的性質 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強制傳喚的一種措施。這種措施通常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出庭或者逃避司法調查時,司法機關為了獲取證據、查明案情而采取的一種手段。具體來說,拘傳意味著司法機關有權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或審判。
拘傳是什么意思 拘傳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法律規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刑事訴訟法》對拘傳使用條件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適用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可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傳喚,出示相應證明文件。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無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須出示證明文件。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拘傳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施行條件為必須拘傳且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的嫌疑人或犯罪者。對此,最高院《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13條明確指出:因案而異,可對被告人做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逮捕的裁決刑事訴訟法拘傳程序;施行強制措施的更迭,由院長審理決策。
刑訴拘傳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拘傳對象為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旨在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適用場景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到案。
拘傳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拘傳的程序如下: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人民法院執行拘傳時,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警繩等,將被告人強制到案,但是,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關于拘傳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4)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
拘傳的程序如下:審批程序?!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2條規定: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簽發拘傳證。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拘傳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行程序。
確保了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傊m用拘傳的基本程序包括審批、執行、關注次數與時間、選擇地點以及關注結果等環節。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確保被拘傳對象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這一程序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確支持,為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與效率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拘傳時間不超過多少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行政案件: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案件: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3、刑事傳喚的時限通常設定為12小時,這是基于法律對保護嫌疑人權利的規定。然而,在特定條件下,這一時限可以延長至24小時。例如,如果符合繼續盤問的條件,通??梢匝娱L至12小時,但在特殊情況下,這一時間可以進一步延長至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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