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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久拖不判是好是壞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久拖不判是非常嚴重的問題,—般來說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審結,久拖不判的解決方法為∶ 向該法院的紀檢部門反映,由紀檢部門催辦;向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反映,由檢察院提出糾正違法通知;向上級法院反映,由上級法院刑庭督辦。
案子開庭后三個月沒有宣判,確實是異常狀況,很可能法官感覺棘手,在請示本院的審判委員會或者上級法院,這樣就需要等待回音。所以才長期拖延法院的職責和義務法院的職責和義務有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本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案件久托不判的情況在各地法院都有,只有不超過法定期限作為當事人只有催促法官盡快結案;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你可以投訴到院領導或上級法院及檢察院。
對于案子是好是壞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延期說明案件還有事實沒有查清,需要補充偵查。這說明辦案機關對案件負責。但是,在看守所關押時間長的話,在看守所拘留的時間雖然可以折抵刑期,但是不能算到減刑的起算點中。也就是只有判決生效,開始執行刑罰以后才能開始減刑。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民事訴訟遲遲不判決對原告有何利益?
【法律分析】對于民事案件缺席審判對原告沒有利益,解答如下, 被告缺席會導致缺席判決的作出,由于未到庭,缺少對證據質證、雙方辯論的環節,這種判決十有八九是對其不利的。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
民事案子拖得越久對被告有利,民事案件拖久了對原告不利,原告的合法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維護,審限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對原告沒有利益只有害處 拖延時間,被告可以更有充分準備,也可以消耗原告的耐心耐力,甚至令其得不償失,或者直接降低其訴訟請求,所以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而是縱容被告。
民事案件拖久了一般是對原告不利,對于原告的權益是沒有得到更好的保護,在向法院提起訴時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法院在受理了之后也才會開庭處理,最終給予相應的判決。
民事糾紛不處理拖著的情況下,是會導致喪失勝訴權的,另外對于原告不撤訴的情況下,還可以進行缺席判決處理,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合法認定。
證據確鑿沒有當庭宣判,一般對被告有利。如若原告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此種情況下,對原告方有利。對證據不足的一方有利,有充足的時間收集、組織、補充證據。
法官將三個月的案件拖成了9個月,可以上告法官嗎
1、法官將三個月的案件拖成了9個月,是可以上告法官的。法院久拖不判的處理如下:先問問審理案件的法官,久拖不判的具體原因。若在合法辦案期限內,應當耐心等待。如果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院長反映問題,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舉報。上級院收到舉報后,會進行調查核實。
2、執行法官消極拖延辦案的處理:可以向當地執行局局長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中級法院的執行局投訴。拖延辦案屬于瀆職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法院對案件超期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者檢察機關舉報申請司法監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但是建議先問審理案件的法官,究竟是為何。如果必要的時候,可以考慮向法院院長反映問題。并且,法院按規定,不能將你的案件長期拖下去。按規定,一審案件普通程序六個月內結案,簡易程序三個月內結案,二審案件三個月內結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內遲遲不下判決或者已超審限。
5、所以對于一般情況而言,法官只要在六個月內處理完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確有證據證實,法官故意拖延不深的話,可以向法院或者紀委反應,但是還是建議先和承辦法官聯系一下。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結案件,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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