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經濟糾紛起訴遵循屬地原則還是屬人原則?
- 2、鐵路運輸法院是不是可以管轄鐵路工程局的經濟糾紛案件
- 3、從一審已經發現鐵路法院對于鐵路施工經濟糾紛判決很不公道,二審再不公...
- 4、民事訴訟管轄專門法院的管轄
- 5、為什么有鐵路法院,他究竟是歸高法管還是鐵路部的私人刑堂?
經濟糾紛起訴遵循屬地原則還是屬人原則?
1、經濟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不是單純的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在刑法和稅法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分析:兩者不矛盾。屬地主義排斥屬人主義。根據我國法律,采用的對象效力原則為: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屬地主義優先于屬人主義。 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使身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
3、原告就被告原則規定,對于民事訴訟,通常情況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同樣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是民法中確定管轄法院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是一種國際通行的慣例。
鐵路運輸法院是不是可以管轄鐵路工程局的經濟糾紛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并非管轄鐵路工程局的經濟糾紛案件。工程局已脫離鐵路部的管理范疇,現在與鐵路部交易時需遵循市場原則,支付相應費用。此類情形涉及地方行政管理。需要澄清的是,鐵路運輸法院專司處理鐵路線路運輸、機車運行等環節引發的人為事故與糾紛。
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并指定該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駐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此提起上訴的案件。
最高法院昨天發布司法解釋,規定鐵路法院體制改革后,將可根據指定管轄,在與鐵路運輸相關的民事案件之外,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為確定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轄范圍,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從一審已經發現鐵路法院對于鐵路施工經濟糾紛判決很不公道,二審再不公...
二審都完事了,只能申訴了。可以繼續向上一級法院或其他相關機構申訴。但是申訴不是法定程序,接受申訴的機構認為申訴理由成立、原審判決可能有錯的,則立案再審;如果認為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則不予立案再審。
民事訴訟管轄專門法院的管轄
1、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除了普遍設立的地方法院,還存在一些專門法院,如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這些特殊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也承擔著特定的管轄職責。軍事法院主要負責處理雙方當事人均為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這是其專屬管轄范圍。
2、通過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等規定,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同時,通過管轄權的異議與移送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的形式改變這種管轄。專屬管轄具有兩大特征:一是強制性,二是排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他性。
4、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
5、級別管轄是指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什么有鐵路法院,他究竟是歸高法管還是鐵路部的私人刑堂?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的刑事案件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犯罪等案件。 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地方和鐵路經濟糾紛,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