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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經濟糾紛的仲裁?仲裁跟訴訟(打官司)有什么區別?
1、經濟糾紛的仲裁是指通過第三方仲裁機構,根據雙方事先簽訂的仲裁協議,對經濟糾紛進行調解和裁決的一種方式。仲裁結果通常是終局性的,雙方必須接受并執行。仲裁與訴訟(打官司)的主要區別包括: 處理機構不同:- 仲裁由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機構受理。
2、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3、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4、經濟糾紛仲裁和起訴都公平。經濟仲裁與訴訟的聯系是都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重要的方式。
5、仲裁是一裁終局,而訴訟包含一審和二審。 仲裁中,雙方可各自選擇仲裁員,與法院審理不同。 法院的訴訟文書在執行性方面通常優于仲裁文書。 在我國,仲裁和訴訟是維護權益的兩種途徑,仲裁主要適用于合同和財產性領域,需先進行仲裁。
6、訴訟成本主要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一般而言,律師的風險代理費是在勝訴回款后支付,而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需當事人先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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